“陪伴式”直播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巴黎奥运会作为重大体育赛事,以其高关注度成为了媒体角逐的重要战场。各大平台及主播“陪伴式”直播比赛,不仅打破了传统的体育赛事转播模式,也让用户有了更多的选择和参与感,成为了目前广大体育爱好者优先选择的观赏方式。但是,未经授权的“陪伴式”体育赛事直播,实质是以搭便车为目的获取不当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该行为严重侵害权利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基本案情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在中国境内(包括澳门,但不包括香港和中国台湾)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2016年巴西里约热内卢第三十一届奥运会(以下简称“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

被告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传在线”)、被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世家”)将“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等作为百度推广的关键词进行宣传,使得用户点击该搜索结果可直接进入二被告运营的涉案网站zhibo.tv,下载安装涉案“直播浏览器”后即可观看原告正在网站cctv.com直播的奥运会内容。央视国际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会使用户误以为被告有权进行直播,但实际有权直播的是原告,被告仅以加框链接方式呈现原告网站的直播内容,其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在涉案网站上宣称“主播正在使用直播浏览器直播里约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奥运赛事,马上下载直播浏览器,与主播一起观赛”,吸引用户下载涉案浏览器,在网站上设置“奥运会单项主播招募”栏目,鼓励用户充值打赏支持主播直播,并设置奥运专题,引导用户进入专门直播间后,以加框链接嵌套的方式呈现了原告全程直播奥运会节目内容的网页,通过主播多路、实时解说,插入弹幕,实现用户与主播在同一屏幕观赛和互动,并通过用户送的礼物分成盈利。

央视国际认为,二被告利用其独家奥运会节目资源为涉案网站及浏览器吸引用户,不当利用原告网站的竞争优势吸引、扩大、稳固用户群体,增加其主播的获利机会,以此获取不当商业利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二、法院裁判

被告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964234元以及合理支出35766元。

三、法院认为

(一)一审法院认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倘若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方式与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争夺交易机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受损害的经营者即有权通过该法寻求救济。央视国际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了授权期限内通过信息网络独家向公众直播里约奥运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并有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其为适格原告。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虽辩称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由新传在线公司经营,与盛力世家公司无关,但网站ICP备案信息显示主办单位为新传在线公司,侵权公证时网站的“公司简介”“商务合作”中显示盛力世家公司的相关信息,涉案直播浏览器系从该网站下载,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软件系由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共同经营。根据已查明事实,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通过涉案网站向公众提供了包含里约奥运会在内的互动式体育赛事直播服务,其与央视国际公司从事的经营行为在服务内容、形式及用户群体等方面存在重合,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结合本案,央视国际公司主张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使用“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正在视频直播里约奥运会”及“正在直播2016里约奥运会”作为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央视国际公司主张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利用其独家奥运会节目资源为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吸引用户,获取不当商业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上述,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全额支持央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认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使用他人奥运赛事节目资源运营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的行为是否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涉案网站搜索关键词的设置及宣传语是否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以上争议焦点,二审法院具体认定如下:

1、涉案行为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央视国际公司主张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利用央视国际公司独家奥运赛事节目资源为其运营的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吸引用户,在涉案网站设置“奥运(Rio2016)”专题,对奥运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等,不当利用央视国际公司网站的竞争优势,吸引、扩大、稳固其用户群体,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看似是以直播浏览器的形式通过央视网播放奥运赛事节目,但其本质为未经授权未支付对价,不当利用央视国际公司独家奥运赛事节目资源,为其运营的涉案网站和涉案直播浏览器吸引用户,以此获得商业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2、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注重鼓励商业创新与维护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应给予创新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发展的空间。但与此同时,法律亦应为创新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的发展提供规范和指引。互联网中创新的竞争行为应以公平为原则,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增加交易机会,对他人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不当干扰。

本案中,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使用央视国际公司的奥运会节目资源,在涉案网站设置“奥运(Rio2016)”专题栏目,对奥运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并在涉案直播浏览器播放央视网奥运赛事节目的页面默认插入主播直播并与用户互动的浮框。鉴于浏览器的基本功能在于真实全面地将相关网站内容展现给用户,不应随意增加、删减或改变被访问网站向用户提供的内容。而涉案直播浏览器在观看奥运赛事直播的页面中默认插入了主播、用户互动浮框,虽然二公司辩称用户可自由选择缩小、放大、移动、关闭该浮框,但是浮框中的主播直播内容不受央视国际公司网站的控制,不符合浏览器的运营规则。

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作为专业的体育赛事直播平台,应当知晓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直播或转播需获得节目制作方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这一行业通行做法,不应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独家获取的奥运赛事节目资源,但其仍实施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借此扩大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的影响力,获取不当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网络直播平台“陪伴式”直播体育赛事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第一案。本案被告实施的行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视频盗播行为,而是采用“浏览器+加框链接”的形式进行隐蔽“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如何定性被告行为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判决中,法院从法律是否存在特别规定;涉案行为是否对他人造成损害;以及涉案行为的不正当性三个层面进行了论述,认定被告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播出本身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各大直播平台未经许可擅自通过网络直播体育赛事节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惯例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相关权利人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