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交易平台侵权 法务部:回归民法,故意过失者负责

法务部法制检察官邓煜祥,认为法务部对数位平台业者侵害商标权行为,应回归民法规定。(图/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立法院28日举行「数位交易平台消费行为侵犯智慧财产权责任归属」公听会,其中法务部认为,数位交易平台业者倘若侵害智慧财产现行专利三法并未予明确规范,其中在侵害商标部分,法务部认为应回归《民法》共同侵权行为规定,限于行为人有故意过失者,个案认定,才需负责。

法务部在本次公听会中,由邓煜祥检察官出席简报,他举出现行消费者于数位交易平台消费的四种模式,分别为1、C2C拍卖:消费者透过网购平台交易,属私人契约关系,由民法规范。2、B2C直营:厂商直接卖商品给消费者,受消保法保护。3、B2B2C:厂商上架,平台卖给消费者,个案认定。4、混合型电商经营模式,个案认定。邓煜祥认为,目前最多的交易模式,仍采混和型模式,必须个案认定。

其中在数位交易平台业者侵害智慧财产权的责任,他认为,现行智财三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中,仅《著作权法》针对网路服务提供者有免责的规定,但其他2法则漏未规范。其中在数位平台业者侵害商标的责任部分,他认为应该要回归民法185条第1项「共同侵权行为」之规定;但本规定须「数位」行为人「共同」不法侵害为要件,数位平台业者仅提供服务,与卖家侵害商标的行为有别。另外同条第2项将「造意人」与「帮助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数位平台业者也不见得就是本项规定之行为人。

邓煜祥更进一步指出,综合以上规定,他认为数位平台业者是否要负共同侵权行为,必须依照业者主观上是否具故意(明知且可得而知)、过失者,并依照个案不同的状况,加以判断,不能断然直接要求业者负担侵权行为责任。

而对于商品是否有侵害智慧财产权之虞,业者应否有把关机制?法务部认为这必须考量风险分配(谁负担举证责任?谁负担查缉成本?),以及冲击评估(业者是否转嫁成本?是否造成业者寒蝉效应?)两方面来评估。而由于法务部并非主管机关,法务部仅举出美国与欧盟的规定,请主管机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