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大战落幕 武昌街老天禄告赢上海老天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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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的台北西门町天禄卤味爆发商标官司,谢玉泉经营的「老天禄」食品指控上海老天禄」长媳周映设立的禄大食品侵权;智慧财产法院审判决,禄大食品不得使用老天禄、台北老天禄及台湾老天禄贩卖卤鸭舌及肉制商品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西门町有2家老天禄各属于不同家族经营,目前成都路的「上海老天禄」是蔡毓根家族经营,武昌街的「老天禄卤味」则由谢玉泉家族经营,本件诉讼是因蔡家的长媳以标榜「上海老天禄第二代的店」「上海老天禄第二代自创品牌」等文宣贩售商品引发官司。

谢提告,上海老天禄公司并无肉制品、卤味商品的商标权,其无商标权,不可能授权周女的禄大食品使用商标,且周女以上海老天禄第二代为广告宣传,在网站不断强调卤味,并放置老天禄武昌街店面照片、包装盒照片,侵害老天禄的商标权。

谢玉泉指控,「老天禄」已为卤味代名词,周女以老天禄第二代宣传商品,会让人联想到卤味、卤鸭翅,且周在销售卤味的店面招牌、看板等处标示「老天禄」,让消费者认为卤味商品为「老天禄」所产制,侵害老天禄的商标权。

周女的禄大食品主张,使用这些文字标语而非为商标使用,她是上海老天禄创办人长子之配偶,协助经营「上海老天禄」逾20年,使用这些标语等文字只是形容她与所贩售商品,表彰自己名称、商品所凭技术口味传承之来源,没有侵害商标权。

智慧财产权第一审及第二审都认定,商标「老天禄」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所普遍认知,以交易市场来看,相关消费者对这个商标应较为熟悉,周女使用「老天禄」商标非为善意,应完整标示上海老天禄公司公司全衔,才符合商业交易习惯的诚实信用方法

合议庭指出,上海老天禄公司非本案当事人,周女与上海老天禄非同一之权利主体,她的禄大食品公司已构成侵权行为,判决不得在公司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老天禄的商标,已使用的广告看板及网页行销物件应销毁或删除,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