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司法权的意义

吴景钦

因为凯道25万人的怒吼,促使立法院火速修正军事审判法》,在第一阶段,为因应洪仲丘案,乃将陆海空军刑法第44条至46条及第76条第1项之罪,于修法条文生效后,立即移由普通法院管辖。于第二阶段,则全面废除军事审判制度,因此部分涉及较广,故设有五个月的过渡时间。只是在仓促修法下,是否能无缝接轨,肯定成为问题

根据第一阶段的修法条文,现役军人犯凌虐部属、不当管教、阻碍申诉、妨害性自主与杀人等罪,于新法施行后,立即适用《刑事诉讼法》,且原本依据《军事审判法》第34条,犯罪事实一部属军刑法的案件、他部为普通刑法的案件,则全部归由军事法院审判之规定,也改由普通法院优先管辖。如此的修正,明显是因洪仲丘案而来,只是回归普通法院审理,其目的不仅在摆脱军事审判是否能客观且独立行使职权的质疑,更在于对被告被害人程序保障,并达成公平审判的目的。也因此,若认为此次修法,即可期盼法院将所有被告羁押,甚或以重罪重刑伺候,不仅与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更严重误解了军刑法案件回归司法真谛

而在第二阶段,既然全面废除军事审判,则于承平时期的军事犯罪,即全面回归普通法院系统的管辖,则于此时,各法院势必得成立专门法庭以为应对。只是原本的军事院检体系,因归属于国防部之下,故关于三级军事法院,往往会配合军队部署与需要为设置,以方便侦查、起诉与审理。但在军刑法案件回归司法权后,若要保有此种便利性,则关于法院的军事法庭,就得直接以现有的军事法院为改造,只是如此的便宜行事,肯定得面临换汤不换药的质疑。

若为避免此等的质疑,势必得在法院内重新设立军事法庭,但由于部队不可能平均分布在各个地方法院的管辖范畴,因此,各法院每年处理军刑法的案件必然有多有少,若在案件量并不多的法院亦设立专庭处理,是否符合诉讼经济,就有探讨之余地。惟从洪仲丘遭不当管教致死的过程来看,现行对军人的禁闭或悔过处分,仅由权责长官召集评议会为决定,不仅难有透明性,更严重违反《宪法》第8条,对人身自由的拘束须由法官决定之明文

既然禁闭与悔过等的决定必须回归《宪法》的法官保留原则,故若未来,一定得在法院下设立军事专庭,即有必要将此违宪问题一并解决。依此而论,将来的军事法庭,除审理军刑法的案件外,关于禁闭与悔过等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处分,亦应回归由此等法庭为决定,既可防止军事法庭的闲置,更可符合《宪法》的要求。

军人虽负有保家卫国的重责大任,却不代表其应在承平时期,接受有别于一般人的审判程序。所以,将军事审判权回归司法权,不过在回复其该有的基本权保障,并实现军人只是穿着军服公民之《宪法》原则。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