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英政策篇/司改由总统亲自领导 回归属于人民的司法

民进党总统参选人英文抛出司法改革政策主张「回归属于人民的司法」。(图/翻摄自蔡英文粉丝专页)

记者张语羚/台北报导

民进党总统参选人蔡英文8月起公布系列政策,25日抛出「司法改革」政策,曾经在政治大学、东吴大学教授法律的蔡英文说,她的司改政策核心价值是「回归属于人民的司法」。

蔡英文25日会晤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民间司改会等司改团体,并于会后发表司改政策,她主张,推动司法改革应由总统亲自领导,以确保加速推行,若明年顺利当选总统,将召开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广纳各方意见

由总统亲自领导司法改革的原因有三,第一,司法是实践宪政正义人权的重要场域;第二,司法体系不会自动改革,必须有足够的政治推力;第三,司法改革业务横跨各院、各部会,由总统出面主持,并据以推动,才能加快改革的脚步。

蔡英文强调,在推动司法改革的时候,绝对不要忘记,「回应人民的需要」才是民进党的第一目标,因此,民进党所提出的这些专业主张,背后都有一个最重要的核心价值,那就是,让司法回归「属于人民的司法」。

蔡英文的司法改革主张包含,提升司法人员素质与操守、强化人权保障、提升科学办案能力、司法民主化、建立对人民友善的司法环境,她认为,唯有如此才能重建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蔡英文认为,推动司法改革应由总统亲自领导,以确保加速推行。(图/记者张语羚摄,下同)

【2016总统大选蔡英文原住民族政策主张】

壹、诊断与分析

台湾自总统直选、国会全面改选后,民主虽然历经大幅进展,但职司节制国家权力以及保障人民权益的司法体制,在转型正义未实现前,仍无法脱离过去威权统治所残留的阴影。

1999年由审、检、辩、学等法界人士参与的全国司法改革会议,虽就司法改革的推动方向,达成分阶段将法院审判机关化等多项共识,但泰半遭2011年成立「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评估委员会」所推翻,司法院甚至提出自创的「观审制」,以致司法改革遥遥无期。而在牺牲无辜性命的代价之下,作为威权遗绪的军事审判终至2013年修法回归普通司法体系,是一次公民力量由下而上所完成的民主转型。

然而,威权时期动辄侵害人权、打压异己的司法体制,纵使制度外观上略有修正,但在人员构成上却有从党国威权时期沿袭至今的封闭、保守、僵化结构,故而时至今日,体现司法正义所依赖的法官检察官及警调系统,其素质与操守仍旧为人诟病,尤其当执政者仍旧沉迷于透过个案以及人事控制的方式,操弄政治性案件的威权印象时,基本人权以及司法独立将成为第一线的牺牲者。更有甚者,透过司法外壳的包装,民主政治权力分立的宪政秩序,更可能在政治斗争之下消逝殆尽。

另一方面,法律程序应维护的基本人权与人性尊严等诸多原则,如侦查不公开及无罪推定等,未被确实遵循,司法人员的人权素养公正、独立性亦备受质疑。此外,法官的专业能力与裁判品质,也让人民难以信服,部分个案冗长缠讼多年无法定谳,裁判内容时而脱离社会现实或因人而异,屡遭指责。更严重的是司法人员对遴选、评鉴及淘汰制度改革的拖延与抗拒,成为司法进步的绊脚石。

除此之外,现行监狱行刑的相关法规及对受刑人的处遇,却仍笼罩在特别权力关系的思维之下,尤其是攸关受刑人身体健康的就医权问题,更是备受忽略,狱政革新亦为司法改革不可回避的问题。

贰、策略与目标

全民参与司法改革,总统召开全国司法改革会议

现代司法的目标,是追求公平正义,对人民提供有效、即时的权益保护及救济管道。司法是实践宪政、正义与人权保障的重要场域,司法改革牵涉层面至广,改革事项经纬万端,涉及各宪政机关之职掌及人民权利,更影响民主法治的成效,故需提升决策位阶,由总统承担责任,召集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增加人民团体代表的参与,整合司法改革政策及各项议题的意见,确立司法院审判机关化之目标,并建立「人民的司法」,朝向「民主化」、「专业化」、「透明化」的方向,提升司法品质及可亲性,透过「由下而上」的对话参与方式,引进人民当法官的机制,落实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独立的理念

民主国家,司法本应尽褪威权控制或威吓的角色,独立于政治与媒体之外,回归「人民的司法」,以人权保障及人民利益为核心,扩大人民对司法的参与及监督,强化司法的专业及评鉴,借以增强司法的公开性与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在人民有冤或受害时,提供具可亲性的管道及法律扶助,适时伸张正义,保护人民权益;当人民涉及违法时,得以透过健全的法律及专业的执法人员(审、检、警、调等)的运用,遵守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原则,发现真实、适当惩治违法。

参、 具体主张

一、 建立人民的法院

1. 国民参与司法权行使,是宪法国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落实,作为国家主权的拥有者,国民有权参与行使司法权,这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特征,尽管各国制度不一,但是长久以来即为不同法系的法治国家所肯认。而国民参与审判的核心精神,是希望在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能够纳入来自不同领域人民的经验法则与正义认知,以降低由职业法官独揽审判权力所可能出现的风险。不过,司法院在2011年所独创「观审制」,与许多法治国家的原则及精神相抵触。在这个制度下,人民并没有实际参与决定的权力,因此没有办法达到「司法民主化」的目的。

2. 依照审议民主制度,扩大民间参与,就国民参与司法权行使方式,包括陪审制、参审制或其他改革模式进行根本性之改革对话,让人民得以参与司法运作,透过司法透明化,避免法官独揽大权,滥用「自由心证」,防免法律裁判严重脱离社会经验,以提升人民对裁判的信赖度。并基此订定配套措施及相关司法制度改革时程及进度,以落实司法民主化理念。

二、 修正司法院定位

由总统适时召集全国司法改革会议,检视1999年之后未贯彻执行之司法改革问题,重新省思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与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分离之现象,并检讨如何落实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30号解释,尽速将司法院审判机关化。

三、 健全违宪审查机制

宪法为人民基本人权保障的根本大法,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令之权责机关归属,以及法令是否违宪与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之审理范围,攸关宪法人权得否落实,应建立合乎宪政本旨之违宪审查机制,将释宪门槛合理化,并健全释宪相关配套。

四、 全面检讨违反「刑事人权保障」之现况

1. 充实司法人员宪法素养及实践两公约之精神,尤其「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揭橥之人权保障及公平审判意旨,全面检讨违反刑事人权保障之相关制度,并研拟转型正义机制,追查枉法裁判的真相及责任,淘汰迫害人权的法官、检察官及检警调人员。

2. 落实侦查不公开原则,严守程序正义,避免舆论未审先判,造成审判不公,伤害当事人的名誉及信用。

3. 贯彻无罪推定及证据法则,推动「起诉状一本主义」,确认检察官定位,落实检察一体、检察独立原则,并确立检察一体原则之法制化,以维持追诉标准之一致性。

4. 强化辩护权,建立警询侦查阶段之强制辩护要求。为防止重罪羁押遭滥用,并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之规定,应配合大法官释宪意旨,修订羁押之法定要件,法院在为羁押审查时并应强制检察官到庭。

5. 为落实无罪推定原则,不应动辄采取羁押手段,而使羁押成为一种提前的刑罚,应借由全国司法改革会议凝聚共识,研拟替代羁押手段的配套手段,以防止未决之被告逃亡。

6. 确立「法定法官原则」之法制化标准,避免以内部行政规则为之,以维持案件分配及并审程序之公平性。

7. 确立对检察官草率起诉或不起诉、滥行并案、上诉及法官任意发回重审或更审的监督及适当的责任追究机制。

8. 设立专职审查确定案件有无重启审判之独立刑事覆审机关,以期有更加客观中立之刑事再审审查,让更多无辜被告得有获得公平审判之机会。

9. 充实地方法院人力,以强化第一审为「事实审」之调查事实真相能力,第二审采事后审或严格限制之续审制,第三审采严格法律审并采上诉许可制,利用妥善之审级分工,建置较具效率之金字塔型三审制度。

10. 充实检、警、调之侦查器材及鉴识设备,建立证据搜集及鉴识作业标准、研议设立鉴识科学之专责机构,提升科学办案能力,借以确保法庭科学之可靠及可信性;并落实侦查、审判过程录音或录影及笔录制作的正确性。

五、 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

1. 加强法官、检察官、警调等执法人员的人权素养及法治观念,并检讨修正其伦理规范及职务规则。

2. 在兼顾司法资源公平运用的原则下,设立专业法院或专业法庭,以因应社会纷争的多样化,并建立专业法庭或专业法院法官、检察官专业证照制度,以提升司法品质。

3. 检讨「法官评议」制度及「不同意见」之公开机制。

4. 建立对最高法院判例、判决、决议见解歧异之救济机制。

六、 检讨司法人员任用及监督淘汰机制

1. 检讨现行考试的进场机制,建立公正的遴选标准以及养成制度,避免法官欠缺社会历练与厘清真相能力,做出悖离社会正义与人民情感的裁判。

2. 持续检讨法官法有关内部人事考核、调动规则、评鉴标准、申请评鉴及职务法庭等淘汰机制的运作成果,并适时修正,以确实达到监督防腐及淘汰不适任法官与检察官的目标。

七、 建立友善人民的司法环境

1. 善用社会资源连结或合作机制,建立便于人民使用司法资源的管道。

2. 建立特定类型纷争(如家事案件)之统合解决机制。

3. 贯彻被害人保护,免于二度伤害、重复讯问的办案规则。

4. 完善冤错案赔偿、补偿法制及措施。

5. 增加司法裁判及司法运作的透明度,如建立司法品质评量指标、法定法官原则、公告分案规则、办案时程等。

八、 普及法治教育及司改政策理念

1. 改进法学教育,强化法律专业、人权观念养成及对社会生活的观察力,从根本拉近人民与司法的距离。

2. 加强法律扶助及宣导教育,让人民了解法律及法庭运作、救济管道与资源,使法律、法院组织制度及司改政策不再是冰冷、艰涩的文字,而是生活价值及正义的实践。

九、 革新现行狱政体系

1. 为保障受刑人之人权,除应有明确之法制化标准外,并在受刑人对监狱处遇有所质疑或异议时,落实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91号解释及宪法第16条所赋予其即时向法院或外部机构提起不服之救济可能,防止行政机关独断,尤其受刑人之救医权,应有听审程序的制度设计,医疗鉴定亦应有接受检验之可能。

2. 调整刑事政策及增加收容处所以纾解超额收容现状,并从新检讨监狱管理之人力不足、空间不足与资源不足问题。

3. 针对现行监狱医疗资源不足的现况,评估监狱医疗资源之有效增加,惟在监狱专属的医院亦有新设上的困难下,必要时考量将医疗业务委外,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4. 受刑人的作业等基金,不仅须为透明化,在面对医疗不足的现状,亦须考量是否有以为优先补充医疗资源的可行性。

5. 为有效解决监狱处遇的不透明性,实应建立有效的评鉴制度。除必须建立客观、公正的评鉴校标外,评鉴者须有一定的社会公正人士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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