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检讨的是军事审判制度

吴景钦

洪仲丘案,引发军事审判权存废之争议,而马英九总统在听取国防部的检讨报告后,提出将无涉军事机密职务军人犯罪,如凌虐致死罪等,移归普通法院管辖。如此限缩军事审判权范围,其立意虽佳,却未能根本解决现行军事审判的问题。

在1956年所制订的《军事审判法》里,由于将军事审判权划归于统帅权的一部份,不仅检、审不分,国防部竟成为最高的军事审判机关,甚且起诉书与判决书,都须在公告前送司令核准,而完全反应出一种上命下从的结构,却无所谓独立性可言。同时,在审理程序上,不仅对被告的保障极为欠缺,亦采取一审一覆判的速审速决之结构,致突显出军事审判完全忽视人权保障的一面。江国庆之所以遭冤死,绝对与如此的审判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于1997年,江国庆遭枪决后不久,大法官做出释字第436号解释,即否定军事审判权属于统帅权之想法,且明确指出,《宪法》第9条,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之明文,仅指现役军人负有保卫国家之特别义务,基于国家安全与军事需要,对其犯罪行为得设军事审判之特别诉讼程序,非谓军事审判机关对军人犯罪有专属审判之权限。故即便设有军事审判之专门机关,基于其仍属国家刑罚权之行使,不仅须有公正与独立性,且对于其终审法院所为的判决,亦应设有向普通法院救济途径。此号解释并限期两年内完成修法

因此,立法院即在1999年,全面修正《军事审判法》,除强化对被告的保障之外,亦将军事审判改为三级三审的结构。而为了符合大法官的要求,在《军事审判法》第108条第4项即明文,当事人不服最高军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或高等军事法院宣告死刑、无期徒刑之上诉判决者,亦得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以使军事审判权纳入普通法院系统的管辖。

只是如此的回归修法并不彻底,因虽根据《军事审判法》第1条第1项,现役军人只有犯陆海空军刑法,才须依此法为起诉与审判,军事审判的范围已有相当限缩。惟一旦属此类案件,仍须由军事检察官为侦查,并向地方军事法院为起诉,则此等案件从侦查至第二审判决止,就会解读为是军事审判机关的专属权限,而排除检察署与普通法院的管辖。

如此的解释,或许符合法条文义,却明显有违释字第436号,明示军事审判权属司法权的解释意旨,尤其若再考量《军事审判法》第50条第3项,军事检察署及军事法院仍归属于国防部之下,不仅审检不分隶,且军事检察官与军法官是否能摆脱军队上命下从的关系,而来独立行使职权,更会受到质疑。从洪仲丘案发生至今,军事检察官诸多前后矛盾的发言,以及牛步化的侦办速度,似乎也多少证实大众的此等怀疑。

而如今,因洪仲丘案,将无关军事机密与职务的军人犯罪归由普通法院管辖,或为解决之道。只是之所以制订《陆海空军刑法》,其目的就在保护国家机密与维持部队秩序,则到底能找到哪些犯罪与此等目的无关,恐有相当大的疑问。甚且,若未同时检讨与修正军事审判结构的弊端,如此的部分移转,也只能算是头痛医头的急就章。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