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宜生/刑事陪审制度的困境

陪审制英美法国家特色,包括它的母国英国、将陪审写入宪法美国,但它存在着许多问题,有些国家选择放弃,有些则剥夺陪审团部分权力。(Photo by Lydia Genung/flicker)

长久以来,一提到陪审团,大家想到的是,陪审系英美法系国家的特色,包括它的母国英国、将陪审写入宪法的美国,在司法体系,这是一个有历史、受尊崇的制度。但这个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分述如下。

审判决不附理由,违反正当程序,侵害被告公平审判的权利

陪审制度长久以来存在的一个争论是,陪审团的判决只有结论,并不需要说明导致该结论的理由。英美国家认为,陪审团作决定不需要给理由,如同国会投票通过某项法案并不需要对他们的投票给理由一样,这是宪法保障陪审团独立的表征。

对此问题,欧洲人权法院于2009年Taxquet v. Belgium一案表示:陪审团达成判决,是根据法庭审理时所得的证据,因此为了对被告和社会大众说明判决,陪审团应明确列举其作出有罪无罪判决的理由,受公平审判之原则须满足被告和社会公众能「了解」陪审团所给的判决,这是免于专断的真正保障(注1)。

奥地利行陪审制,2009年10月12日维也纳高等法院法官Marina Stöger-Hildbrand博士在台湾高等法院以「奥地利参审及陪审制度」为题作专题演讲,特别强调其以实务工作者的观点,认为:陪审制度的重大缺陷之一,在于判决中只以陪审团的裁决为准,既不确认有罪或无罪的案件事实,也不作审查论理过程的证据评价;如此就无法在判决中向被告说明清楚为何被判有罪,且欠缺客观理由,还会进一步造成难以主张判决有时会发生的错误;此外因判决不附理由,致被告对刑事判决声请再审的过程也就更加困难(注2)。

陪审制过度浪费金钱和时间

陪审使用大量的公共资源,英国内政部曾统计,治安法官审理一件案件,平均花费750英镑,而陪审团审理一件案件,平均则要花费17,550英镑,治安法院开庭一天花费900英镑,陪审团开庭一天则要花费3,000英镑(注3)。2009年6月18日,英国上诉法院作了一个划时代的裁定,将陪审团审理中案件,改由职业法官审判。该案被告涉嫌于2004年2月在伦敦希斯路机场持凶器抢劫,案件历经两次的陪审团审理,都未达成裁决,第三次陪审团审理则因发生陪审员有受不正当干预之情事,法官因此裁定停止审判。诉讼程序进行至此时候,该案已经花费了英国纳税人超过两千两百万的英镑(该案4名被告共抢劫175万英镑),上诉法院的法官说:「陪审团审判是英国刑事司法的至高神圣的原则,但如此的花费实在太高了。」第四次的审理案件于2010年1月12日由职业法官开庭审理,同年3月31日,4名被告都被判有罪,分别被处15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这是400多年来,英国第一次皇冠法院审判没有陪审团的案件(注4)。

有关陪审制度的优劣在很多国家都引起激烈地辩论,最多的批评是陪审的程序造成国家司法财政的大问题,陪审团审判的准备时间相当冗长,且其所产生的花费非常庞大,英国、美国、比利时等这些经济发达的国家都不堪负荷。

陪审员审判案件的能力

很多人认为,缺乏法律专业或素养很难妥适审理复杂或专业性的案件,陪审团误判率高是因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及审判经验的后果。而陪审团判决不附任何理由造成陪审团误判的黑箱以及无法控管。根据美国国家「死刑资讯中心(The 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统计,从1973年以来,总共有156人从死刑名单经再审被判无罪释放。从1992年以来,共有344名美国人被陪审团误判重罪,这些案件几乎都涉及不同程度的性侵,且其中约25%还涉犯谋杀,嗣因清白专案而获得再审无罪(注5)。一个立国之前即施行陪审制度的大国,竟有这么高的误判率,委实让人怵目惊心。

▲陪审员有没有能力审理复杂的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的诈欺案件,向来备受质疑,因此英国不得不试图立法把重大的金融诈欺案件,交由职业法官审理。(图/视觉中国CFP)

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对于重大的诈欺案件,得由检察官声请,经法院许可后,不适用陪审团,而由法官自行审判(注6)。陪审员有没有能力审理复杂的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的诈欺案件,向来备受质疑。新法将重大诈欺案件移由法官审理的理由即是,因为陪审员常常因不懂复杂的证据而将被告裁决无罪,因此英国不得不试图立法把重大的金融诈欺案件,交由职业法官审理。

对于陪审员缺乏专业知识这个问题,维也纳高等法院法官Marina Stöger-Hildbrand法官表示:令人讶异的是,对于得判处重刑的犯罪,竟然将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给陪审团单独决定;法律概念越来越复杂和艰深,法律领域的整体关联和交错连结逐渐受到重视,对外行人告知法律资讯也因此变得愈形困难;妥适确定法律效果应具备科学知识与职业经验;当外科医师在手术台边作出诊断或摘除器官时,并不需要找来鞋匠或裁缝师,没有人会认为,要将桥梁的承受力问题交由男男女女的一般民众来认定(注7)。

施行陪审的欧洲国家有些已放弃,有些剥夺陪审团部分权力来削减陪审制度

在2005年之前,欧洲除了英国外,还有其他10个施行陪审制的国家,包括爱尔兰挪威瑞典丹麦俄罗斯、比利时、奥地利、马尔他、西班牙和瑞士。然最近10年来,有些国家已经或正在放弃这个制度,另外有些国家,则利用剥夺陪审团部分的权力与独立来削减陪审制度。

最先是丹麦,于2006年废除陪审制度,改为法国式的参审法庭。瑞士于2011年也废除陪审制度,挪威国会于2015年6月要求行政部门提案废除陪审制,改采由职业法官与平民所组成之参审法庭。至于其他仍保留陪审制的国家,则缩减陪审的范围。瑞典只有关于言论自由之犯罪,例如诽谤、侮辱等罪,行陪审制,其余犯罪,则由职业法官与平民参审员组成的法庭审理。俄罗斯则限缩陪审制,侵害国家法益或重大社会法益之案件概由职业法官审理。在爱尔兰,即使陪审是宪法保障的审判制度,陪审法庭仍经常被特别法庭取代(注8)。

英国国会利用立法来边缘化其陪审制度

当案件量增加及花费过多,英国国会即以立法将部分刑事案件,从陪审团移转至法院,国会持续透过立法方式,逐步地削减陪审团审判的范围和权力。

经过一连串的修法后,英国有超过97%的刑事案件由治安法官审理,而剩下那些由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约略每三件又有两件是被告认罪,因此现在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已不到刑事案件的1%(注9)。

美国陪审团审判已经严重衰退

今天美国的刑事审判,刑事被告已经很少走进陪审法庭,法院和法官等不到刑事陪审案件。纽约曼哈顿联邦地区法院Jesse M. Furman法官从2012年担任法官4年多来,只有审过一件陪审案件,他说:他现在仍在等他的第二件陪审案。同法院的J. Paul Oetken法官,担任刑庭法官5年来,总共只有3件陪审团审判案件,Lewis A. Kaplan法官距离上次陪审团审判,已经有18个月了。「真是失落」Kaplan法官说,「每个人想到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时,就会想到陪审,但陪审团审判已经衰退,现在很少有陪审团审判了」。麻萨诸塞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Nancy Gertner说:在联邦法院,每一个法官都有一间舒适宽敞的陪审室,供陪审团评决时使用,我在这个法院已经服务了17年,当初法院特别把陪审室设计的气派而且受欢迎,但很遗憾的是,现在通常都是空荡荡的(注10)。

▲美国的陪审制已经走下坡,无论是州法院或联邦法院,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均选择透过认罪答辩方式结案,陪审团审判只是少数的案件。(图/视觉中国CFP)

美国的陪审制已经走下坡,而逼迫陪审退位的是美国另外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即认罪协商及认罪答辩制度。现今美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无论是州法院或联邦法院,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均选择透过认罪答辩的方式结案,陪审团审判只是少数的案件。

美国行政与立法部门积极推行认罪协商与认罪答辩制度,就其原由,对抗制刑事审判加上陪审所发展出来之冗长的审判程序以及庞大的诉讼花费,是认罪答辩的角色在刑事司法日益加重的主要原因。依美国联邦司法统计局的资料,从2008年以来,在联邦法院,认罪答辩的案件量逐年增加,重罪案件的认罪答辩已高达97%,州系统法院的统计也差不多是这个数字。根据全美联邦法院的统计资料,2016年全国77,318名的刑事被告,有1,627名是陪审团审判,只剩2%(注11)。

除了认罪答辩制度,法官审判也减少了陪审团审判的案件。美国宪法第3条第2项第3款前段规定:「对一切罪行均应由陪审团审判」,宪法修正案第6条也规定被告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19世纪末,联邦最高法院还认为:刑事被告不得舍弃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注12)。但到了20世纪,联邦最高法院却主张:受陪审团审判是被告的权利,宪法条款只是保障被告这种权利(注13)。在18世纪末,只有轻微案件由治安法官审理,但现今法官可以取代陪审团审理任何案件。美国宪法虽然赋予陪审团决定刑事案件的绝对权利,但法院却允许被告放弃陪审团,而选择由法官审判,这大概是当初主张限制政府司法权力以及保证陪审团审判的制宪者所想像不到的事情吧。

结语

比利时最高司法委员会委员长C. Denoyelle曾用「革命的小女孩已经变成一个老妇人(la fille de la revolution est devenue une vielle dame)」来形容陪审已是过时的制度(注14)。我曾经就台湾的刑事审判应采行陪审制或参审制这个问题请教孔杰荣教授(注15),他很笃定地告诉我,以台湾的情形应采行参审制度。

一个国家到底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才能有效实施人民参与审判的制度,这个问题于过去两百年来,许多英国、德国、美国、俄国的学者和实务家都一直在讨论着。而最多人列出的条件包括:1.社会必须是在种族、文化、语言、宗教等方面有同质性;2.社会的个人需受足够的教育,可以了解他们的责任,包括愿意搁置他们可能拥有的偏见;3.陪审员必须同意他们所要执行的法律;4.社会文化必须支持人民参与审判的理念;5.国家财政足以负担人民参与审判制度的花费;6.法律文化本身,包括法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必须支持人民参与审判的构想;7.政府本身是民主的(注16)。这些条件有些是文化涵养层面的,有些是现实层面的,其中有些条件,包括社会的个人需受足够的教育、国家财政足以负担、法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必须支持等,对于陪审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司法功能,尤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转载自法治时报)

注:1.Taxquet v. Belgium, App. No. 926/05, (Eur. Ct. H.R., Jan. 13, 2009).2.玛莉娜.史特格.希特布朗(文),许政贤(译),奥地利参审及陪审制度,司法周刊1473期2009年12月31日,1474期,2010年1月7日。3.Rob Cooper, Trial by jury faces axe in up to 70,000 cases per year to cut costs, Daily Mail (16 January 2012),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2087212/Trial-jury-faces-axe-thousands-cases-courts-try-cut-costs.html.4.Stephen Wright, First trial with no jury: Judge will sit alone to hear case after claims jurors were 'nobbled', Daily Mail (18 June 2009), http://www.dailymail.co.uk/news/article-1193877/First-trial-jury-Judge-sit-hear-case-claims-jurors-nobbled.html.5.沈宜生,错误的有罪判决 (Wrongful Conviction)- 到无罪之路(The Path to Exoneration),司法周刊1825期,2016年11月18日。6.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 Part 7 Trials on indictment without a jury.7.同注2。8.John D. Jackson and Nikolai P. Kovalev, Lay Adjudication in Europe: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Traditional Jury, 6 (2) Onati Socio-Legal Series 375 (2016).9.Sally Lioyd-Bostock and Cheryl Thomas, The Continuing Decline of the English Jury, in World Jury Systems 53 (Neil Vidmar ed.) Oxford Scholarship Online (2010).10.Benjamin Weiser, Trial by Jury, a Hallowed American Right, Is Vanishing, The New York Times, Aug.7, 2016.11.Table D-7, U.S. District Courts- Criminal Defendants Disposed of, by Type of Disposition and Offense, During the 12-Month Period Ending June 30, 2016.12.Thompson v. Utah, 170 U.S. 343, 353-54 (1898).13.Patton v. United States, 281 U.S. 276, 293 (1930).14.Ward Noelmans, Old Habits die Hard: Lay Participation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of the Netherlands and Belgium, 17 (2010) (master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Gent).15.孔杰荣(Jerome Alan Cohen)为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所长,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亚洲研究兼任资深研究员。16.Jackson, supra note 8, at 368-395,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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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宜生,高院法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