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马英九不领卸任礼遇 除非他做了这5件事

马英九遭起诉后,出席第一届台大哈佛论坛演讲。(图/记者季相儒摄,下同。)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总统马英九涉教唆泄密案,遭台北地检署14日侦结起诉。而根据《卸任礼遇条例》第4条规定,仅有5项情形影响卸任礼遇,泄密罪并不包括在内,因此,目前马英九每月礼遇金25万元、1年800万办公室事务费等礼遇都不受到影响。

马英九涉嫌教唆泄密案,北检依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个资法》及《刑法》泄密罪等,将他起诉,依法最重可处3年徒刑。不过,在卸任礼遇方面,根据《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卸任正副总统若再任有给公职、丧失中华民国国籍、移居国外定居或犯内乱外患、贪污罪,经一审判决有罪,礼遇才会受到影响,而马英九违反的法条通通不包含在规范内。

依照《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第2条规定,卸任总统享有礼遇包括,邀请参加国家大典;按月致送新台币25万元礼遇金,并随同公教人员待遇调整;提供处理事务人员、司机、办公室及各项事务等费用,每年新台币800万元,但第2年递减为新台币700万元,第3年递减为新台币600万元,第4年递减为新台币500万元,第5年以后不再递减。

另外还包括,供应安全护卫8至12人,必要时得加派之;卸任元首礼遇的有效期间与其任职期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