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兴28号血案惩凶?--刑事司法互助的穷极之处

吴景钦

菲律宾公务射杀我国渔民事件,引起举国哗然,我国政府也立即向菲律宾提出严惩凶手的要求,甚而有认为应将人犯遣送至台受审。惟证诸国际现实,即便台、菲双方已签署有刑事司法互助协定,此种要求显也难以达成。

此次枪击事件,虽非发生在我国领海范围内,但由于遭射杀者为我国国民,且被害地点亦为我国籍渔船,所以依据《刑法》第3条,我国对此犯罪行为自有刑事的管辖与审判权。只是由于射杀者并不在我国境内,不仅会面临证据调查的困难,且只要其人未被遣送来台,即便检察官对之起诉,法院亦为判刑确定,亦无法对之为执行。

而在两年前,由于几位台籍的诈欺犯,遭菲律宾遣送至中国受审后,引起台湾的强烈反弹,所以在此事件之后,台、菲双方即进行刑事司法互助协定的磋商,并于今年四月十九日完成签署,虽然此协定尚待我国立法院审议通过,但由于菲方并无须由国会议决即为生效。因此,我方即可借由此次事件,以来测试此协定是否真能产生实效性

只是此协定,其互助的范畴,除证据调查的协助及资讯的共享外,虽也包括人犯的遣返,但其遣返的对象,最主要是针对我国籍之人犯,则如此次事件,因犯罪者为菲律宾本国人,欲借此协定来要求遣返,实有相当大的困难。这主要是因,各国基于维护主权与保护本国人之故,即发展出所谓本国人不引渡原则,在某些国家,甚而还会将此原则列入宪法之中。虽此原则来到了廿一世纪,已有所松动与调整,惟就算是承认本国人可为引渡的国家,亦采取极为严格的标准,除必须在引渡条约明文外,被请求国亦有相当大的裁量权

而以菲律宾在这几年,亟欲在南海诸岛取得掌控权下,若将本国公务员引渡至他国受审,不啻象征着主权的弃守。也因此,欲要求菲方将人犯遣送至台湾,虽非绝不可能,却也有如登天之难,致仅能寄望菲律宾对射杀者为惩处,但此又属难以期待之事。且试想,菲律宾公务船长年对我国渔船的侵扰,要非得到上级的授权,即是得到其默许,此等射杀者不过是执政者扩张领土野心棋子若菲方重惩处这些执行者,或可弥平来自台湾的愤怒,却也使其领导者,动辄可以下级公务员为祭旗,而轻易规避该负有的责任

总之,此次菲律宾射杀我国渔船的事件,我国政府绝不能只当成是一般刑事案件来处理,以为重惩射杀者,即可来解决此等渔权争端。惟有展现在国际上的政治军事实力,才足以使他国不致看轻台湾,我国的渔民也才不会成为他人之鱼肉而任人宰割。●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台湾永社常务理事。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