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佳案 政院:准用「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

陈同佳政院指准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Kolas脸书撷图)

港女命案凶嫌陈同佳案,行政院苏贞昌批评是政治操作,并强调不应私了,而应透过司法互助处理。行政院发言人Kolas Yotaka晚间表示,「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6条即明定香港准用本法规定如林克颖案。而针对本案,政府愿与香港坐下来讨论司法互助形式,并提供协助。

苏揆上午批评陈嫌送台是政治操作,下午又在脸书表示,台湾是有政府的国家,陈嫌要来台投案,应该是港府透过正式的司法互助,而不是置身事外,让陈嫌以个人、私了的方式处理。

针对台港目前无司法互助协议,要如何进行司法互助?Kolas说,国内有「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6条即明定香港准用本法规定。基于此法源,行政院已指示法务部陆委会组成专案小组港方接洽,处理本案 司法互助事宜。在过去已有前例,如英商林克颖案即以此模式英国洽商司法互助事宜。

Kolas表示,且依照该法第6条规定,司法互助的形式很多样,包含取得证据、送达文书、禁止处分财产犯罪所得之返还等,并非只有遣返嫌犯一途。因此政院希望港府可坐下来讨论司法互助的形式,我国愿意针对本案与香港政府讨论,并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