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棕熊/检察官争功抢权,意欲为何?

▲检调搜索资料画面。图为情境示意,人物与内文无关。(图/记者邱中岳摄)

检察办案抢案、抢功,不为升迁,就是为了奖金。前者发生在各类重大案件,后者只有发生在毒品案件。讽刺的是,检察官是公益代表人,本应该中立、客观执行职务,却自我认知混淆到采用行政体系的升迁与奖金制度作为激励,致一再产生弊端,无异咎由自取。

挤过窄门后的检察官,如何出类拔萃?

抢案、抢功,究其背后原因,实在是因为检察官都是全国一流大学高中毕业,再历经多年苦读、二年艰苦培训,才能挤进司法窄门,披上紫色法袍。一群这么优秀的检察官挤在一起,要能撂倒同事,出类拔萃到被擢升任一审主任检察官、二审检察官,除了基本的实力要有之外,也需要适时地、有心机地让案件见报行销自己,才能让上级长官注意到,将来勾选升迁名单时才会记得。因此,办案抢功一事,早已见怪不怪。

抢案、抢功方式,有从分案源头做起的。例如非常刻意与指分案件的长官维系良好关系,过年、过节、过生日一定会记得安排庆祝、买好蛋糕,不害噪地唱着生日快乐歌。关系拉好之后,将来调查局侦办重大社会瞩目案件报请检察官指挥侦办时,可以及时、预先拦「胡」,让长官把案件分给自己,咬住这块肥肉,适时地、顺理成章地发光发热,种下将来升迁的火种。甚至,也可以在「半路」上,把本来长官要指分给别人的案件,透过各种方法的综合运作(请自行想像),改分到自己手上,再发光发热。

所以,律师在阅卷时经常都能发现,调查局报请指挥侦办函的第一页,经常有指分股别案号被立可白涂过的痕迹,即可见水底下缠斗竞争之激烈。至于首长们为何特许某位检察官抢案、抢功,说到底这就是鱼帮水、水帮鱼共生关系,以及要看某位检察官是否能完全揣度长官对个案的意向而定,不劳费言。

检察官们为抢功而出,可能导致全案功亏一篑

再者,侦办案件过程中,可能会意外发现其他检察官正在侦办的重大案件。也许是监听意外截获,也许是半夜梦到。此时处在敌明我暗的情况下,后至者一定得先鸭子划水,待时机成熟,取得管辖权连系因素或支援,再突然发动搜索、拘提,一次把相关案件主导权一次抢过来,即便打草惊蛇,主嫌落跑,或造成后续搜证困难,也在所不惜。因为,这时检察官这时眼底冒着的是:上报纸、声押获准、顺利升迁的三部曲的火。

又如在监听过程中,发现某嫌犯上手的电话已经被挂线监听,一般都会进一步打听承办检座名号,再进行彼此实力、资源、进度之评估之后,等不及的人可能会在未知会先发者的情况下,冒然发动搜索、拘提,先下手为强,而先发之检座,因为下游被搜索、拘提惊动上游,可能来不及布线、搜证,以致上游及上上游逃脱。结果,双方为了抢功,彼此拉锯结果,全案可能功亏一篑。

台湾就这么大,案件重复踩线或侦办是必然的,问题是当发生二个检察官或机关踩线之后的协调机制在那里? 有没有效?应该由二个机关的首长,或二审的检察长出面召开检察会议来进行协调,一方面分配侦办范围,一方面也共享侦办进度与资源,这样的协调的机制,目前我们还看不到。在上头放生不管的情况之下,下面血流成河,抢案自然未能全面搜证齐备,冒然抢进的结果,案件只能上得了新闻版面,至于能否定到主嫌的罪,恐怕就有疑问了。

奖金:败坏检察官官箴的一大毒瘤

至于奖金部分,也是败坏检察官官箴的一个大毒瘤。依据《防制毒品危害奖惩办法》第17条第2项,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毒品案件起诉后,「起诉」检察官会依据查获之毒品数量,拟具奖金分配建议表,报请检察署转报台高检核发奖金。

应注意的是,只有「起诉」的检察官掌握分配的权利,至于协同或支援甚至是长期布线发现主要关键线索却因管辖权因素移转给起诉检察官起诉的原承办检察官或警调单位,这时就被拒于门外,只能静待起诉检察官分配,以致于实务上经常发生争议。再者,除实际办案调警宪单位可分配奖金之外,检察官亦得分配奖金,而承办检察官与署内同仁、长官分配上易有出入之情况外,若系数检察署或数机关合作,在分配上亦常有龃龉

奖金系为鼓励查缉无可厚非,但是检察官系法治国的守护人及公益代表人,又以公正的司法官自许,检察工作是在为法律程序把关,却反手将奖金分配给自己,恐怕职责与利益存在冲突。目前检察官多有废除请领毒品奖金的呼声,惟目前法务部强力查缉毒品,深怕检察官失去分配奖金权利后,将无以领导警调积极查缉,以致于一直不愿放手,也许这算是另一种自断筋脉、自废武功服众的一种作法,吾人不得而知。

抢案、抢功、抢升迁之余,若能尽心把案件办好,将嫌犯定罪,倒也是还好,但若是为了抢案、抢功、抢升迁、抢奖金而错失办案契机,以致搜证不齐,纵放人犯,恐怕就有负人民的期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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