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冈儒/检察官知法犯法 斲伤司法至深

杨冈儒/律师帝谦法律事务所所长

近日媒体报导法务部行侦查考核,惊传台中地检署卢检察官伪造开庭纪录遭查获。案经台中地检署侦办,由台中地检依伪造文书罪为缓起诉处分

▲近日媒体报导法务部行侦查考核,惊传台中地检署卢检察官伪造开庭纪录遭查获。(图/达志示意图

静心观察,「本件是否需经考核才知悉?」

乍看似认为法务部为防止检察官拖延办案,避免严重影响当事人权利,乃设有检察官承办案件每三个月须行乙次考核。

惟然如细思该案可查见三大问题:

一、书类何人制作

本案检方之开庭通知单点名单、侦查笔录等由谁制作,有无用印或签名?按实务上之侦查笔录必有检察官、书记官签名或用章及当事人亲自签名(本件当事人未到,因根本未传唤);请问此类检方文件,是否俱犯伪造公文书等罪?又其罪数为何,是否数罪并罚

由以上疑点观察,台中地检却称考量卢检因公务繁重,针对此事已行相关行政检讨及提醒机关同仁不要发生违失情形,并由承办检察官以「缓起诉处分」一笔带过?

二、该股书记官完全不知情?

若以该(伪)开庭通知、点名单、电话纪录或幽灵笔录,该股书记官是否知悉?是否陈报上级?此部分笔者肯认书记官辛酸,但重点是「如开庭通知单、点名单(报到单)、(伪)电话纪录、办案进行簿或侦查笔录都可以造假」,试问「证据能力如何?」遑论实务上之「证据力?」

惟然,一般而言,法院却是深信「检方的书面或笔录,不是吗?」

三、待监督稽核才发现?有可能未发现?

我们肯认上级的用心,但请问有真实成效?如检署对此类案件均称会加强检察署内部督导宣导,宛如官方声明,若非不可遮掩,当继续掩盖?(请参阅:拙文《收状后遭窥视的171秒及夜间被拒绝收状——一件可能比533标准更可怕的事情?》载于全国律师月刊今年三月号,或可查见其弊)

▲检察官为侦查主体,用以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秩序安宁。(图/达志/示意图)

检察官为侦查主体,代表国家为犯罪诉追及落实国家刑罚权之行使,用以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秩序之安宁。依大法官释字三九二号理由书、释字五三○号解释,检察机关性质属于「广义司法」,业经司法院多号解释阐释綦详

本件个案,明显伪造开庭纪录等公文书,目的是为规避内部考核;就此以观,难道不能见微知着?难道不愧于检察官地位?无愧于检察官良知?诚然,确实检方长期人力不足,办案辛劳,但无论如何,检方怎能知法犯法?

▲即便检方人力不足,都不应该成为「知法犯法」的理由。(图/达志/示意图)   最严重者,关键在于「由卢姓检察官『伪载』办案进行簿」。请详观察「伪载」二字,用语之妙!换言之,如果本案客观上根本没侦查笔录,也就是巧妙避开笔录(实务上传唤被告未到),乍看似乎「作成缓起诉处分正确?」殊不知,这正是「检察官知法且极端用心之结果。」深知「如何避重就轻,且刻意规避,以避免被发现?」换言之,有无可能「有未曾被发现,且已瞒天过海的类似个案?」

以本件个案为殷鉴,当落实稽查杜绝枉法。当身为广义司法之检察机关若欲恶心诛害人民,观其表相笔录形式虽光明正大,实质则为栽赃罗织,从根本迫害人权,人民何其无辜?

是以,烈日秋霜向为检察官正气凛然象征,如表里不一,假借司法滥权强凌人民,宛如烈日炙灼并秋霜寒迫,实斲伤司法至深。本案当深以为戒,戒慎恐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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