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归教育部管! 校长遴委会「并非独立自主机构」

台大校长聘任案预计27日会有结果。(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卢映慈综合报导

台大校长聘任案27日会有结果,传言教育部可能以违反《行政程序法》为由,驳回管中闵聘案,而依照释字第 382号释宪案公立学校政府依照法令设置的、等于公立机关地位,所以国立大学还是属于教育部管,只要行政程序查出瑕疵,就能依照法规不聘任,校长遴选委员会也没有管辖权

《行政程序法》第33条规定公务员有回避的责任,虽然学校教师不被认为是「公务员」,但如果根据释宪案,公立学校也是属于各级政府管辖的「等同机关」,一样适用行政程序法;目前所知主要提出的遴选瑕疵,就是管中闵跟遴选委员蔡明兴台哥大分别担任独董董事,应有利益回避责任。

台大学生校门挂上黄布条抗议教育部卡管。(图/翻摄还我校长 黄丝带关怀脸书

根据《上报》报导,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虽然有遴选校长的权力,但教育部对于遴委会的结果有「聘任的权力」,所以遴委会只是受到教育部委托会议,并非独立自主的机构,真正做决定的还是教育部。

但大学自主联盟表示,独董是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能独立行使职权,以监督公司运作、保护股东权益的董事,根本不存在利益关系,「这属于产学合作的一环」;根据《台大遴选委员会作业细则》,蔡明兴也跟管中闵没有血亲姻亲师生关系,根本不需要回避。

然而《行政程序法》第32条表示,除了有「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之外,与「对方本人、配偶、前配偶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关系」,也算在内;如果以2人都在台哥大任职的关系来看,的确有法令解释的模糊空间,就看教育部怎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