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办法二度修正 独董应揭露、校务会议可解散遴委会

教育二度办理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修正草案,已在8月1日修正发布该办法。(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崔至云台北报导

教育部检讨过去部分国立大学校长遴选过程发生的争议,二度办理「国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修正草案的预告作业及必要的法制程序后,已在8月1日修正发布该办法。

教育部表示,修正后的校长遴选办法,已明定校长候选人及遴委会委员应自行揭露事项,另遴委会委员与候选人间除有特定亲属关系论文指导师生关系或同一营利事业董监事关系应予解除职务外,两者间有其他关系是否影响遴选的公正性,则由遴委会讨论议定。

教育部进一步指出,又因遴委会委员专长领域各不相同,为协助遴委会进行候选人遴选表件资讯揭露及资格初审等事项,因此要求学校应组成工作小组。另为期慎重,也明定遴委会审核候选人资格、作成是否解除委员职务或回避等重要决议,均应单独列案并以无记名投票进行。

教育部也指出,若遴委会本身的组成或运作发生争议时,在缺乏明确规范状况下,可能导致处于迟滞不前的僵局。修正后的办法明定,校长就任前之遴选争议,遴委会应于3个月内作成决议确实处理之;校长就任后,因遴委会已经解散,则由教育部处理。但如发生遴委会无正当理由怠于执行任务,或未于期限内确实处理遴选争议,基于学校组成遴委会及大学自主之精神,在学校校务会议代表3分之1以上提案,经开会讨论后有出席代表2分之1以上同意,遴委会就须解散;而学校必须在解散后的2个月内重组遴委会,以此机制来处理遴选过程可能产生的「当机」现象

▲新版办法中也规定,国立大学校长就任后之争议,由教育部处理。(图/记者崔至云摄)

此外,本次校长遴选办法新增同一人连续受聘担任同一学校之遴委会委员,以一次为限,但修正前已担任次数不列入计算之规定,以期让遴委会能有更开阔多元的视野进行选才。同时,为促进公正遴选的精神,也赋予遴委会委员及教育部在遇有偏颇之虞情事时,得促请遴委会进行讨论决定,同时明确规范如有解除职务的委员未解除职务而参与遴选决议时,会造成无效决议的法律效果

教育部也强调,此次除了校长遴选办法的修正发布外,在维持现行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扩大延揽多元人才之立法意旨下,为期校长资格的规范及审认符合适当法位阶的要求,并建立明确的审认机制,配套修正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增列第13条之1,明定「相当教授或相当副教授教学学术研究工作」范围及资格条件。而对于遴委会在审核候选人,涉及相当教授或副教授教学及学术成就时,应送该专业领域校外学者专家本于「低阶不高审」原则提供参考意见,以为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