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学校长能否考核?教育部:董事会遴选的当然有权

▲高雄医学大学。(图/翻摄自高医大官网)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一项「校长监督考核办法」在高雄医学大学掀起了校方董事会学生三造纷争私校校长到底需不需要、能不能监督?教育部明确表示,校长是由董事会所遴选,董事会当然有考核权责。 根据高医日前通过的「校长监督及考核办法」,董事会将对校长进行年度考核,并执行专案考核,若校长的成绩是「待改善」,董事会得要求校长限期改善、若未改善,或考核成绩不通过,董事会得依《私校法》第32条第1项程序予以解聘。

有关这项监督考核办法,高医董事会强调,这是为了建构高医永续发展,建立明确公平考核制度,但校长刘景宽在回应上则是公开批评,这是重伤董事会与校方之互信、过度干预校务运作越线侵犯学术尊严,「实乃我国高等教育史上之罕见,不仅各国立大学从无先例、各医学大学院校亦无此法」。 对此,教育部高教司司长李彦仪指出,以私校而言,校长是由董事会所遴选,所以董事会当然有考核权责,只是不能逾越现有的法令规范。 李彦仪也坦言,以高医的校长考核办法来看,多数项目都没问题,但在解聘条件上已逾越《私立学校法》规范,教育部会再发文请董事会改善。 事实上,实际查询各私校的制度,对于校长监督与考核一事,不少学校都有自订相关办法,例如,同样拥有医院慈济大学,以及实践、东吴南华等大学。 另外,根据《私立学校法》第43条规定,校长因利用职务机会犯罪,被提起公诉者,于判决确定前,学校法人得予停聘,并就学校组织相关规定所定人员,报学校主管机关核定代理之;校长经判决确定有罪,或严重违反教育法令,或有损师道情节重大者,学校法人应即解聘,并重新遴选校长,依各该法律规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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