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阳大校长遴选「搞双标」? 教育部:臆测非事实

台大上午召开校务会议。(图/记者严云岑摄)

记者严云岑/台北报导

台大针对教育部拔管案提出诉愿,并在今(9)日召开的校务会议中,提到阳明大学校长遴选案中,也有遴委员与校长候选人担任同一营利事业职务,但教育部却未采取相同标准加以审核。对此,教育部回应,「显系臆测而非事实」,未来会以处理台大校长遴选案程序面要求之相同标准审视后,依规定办理

台大主秘林达德上午提到,本次校长遴选的争议主要有3点,分别为:候选人与遴委会委员是否有揭露义务其担任同一间上市公司董监事的义务、遴选程序组织是否有违正当行政程序,以及教育部对于阳明大学、台大两校的差别待遇有违反平等原则

教育部下午发布新闻稿说明,台大6月4日送达之诉愿书理由中,亦提及教育部于阳明大学案采差别待遇。由于二案发生时间接近,遴选过程资讯未揭露情形,有相同亦有部分差异之处。

教育部表示,阳明大学校长遴选程序中,确有召集人与候选人于遴选期间同时任同一公司独董职务,但教育部知悉后,即于5月7日及17日二度函请阳明大学查明实情,未来会以处理台大校长遴选案程序面要求之相同标准审视后,依规定办理。

基于诉愿法第81条规定,受理诉愿机关具有得视事件情节迳为变更决定之权限,为期依法行政,台大诉愿书所提意见,未来行政院诉愿审议委员会有所权衡并依法做出决定后,教育部会依诉愿决定情形审慎处理。

教育部也强调,自5月4日请台大尽速重启遴选程序迄今已逾1个月,这是教育部依适法性监督所进行的程序要求。而即便是行政处分,诉愿法第93条规定,亦不因提起诉愿而停止,更何况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组织及运作要点第18点规定,「校长当选人因故无法就职时,由原校长职务代理人代行校长职权,并由原遴选委员会重新办理遴选事宜。」

教育部呼吁台大及遴委会注意遴选责任与依法行政,尽速重启校长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