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台大、阳明校长遴选双重标准!监察委员要教育部长叶俊荣说明

教育部长叶俊荣。(图/资料照)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监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16日认定阳明大学校长遴选案有未揭露、回避的事实,确认教育部对于二校校长遴选案双重标准研判教育部是否有借故敷衍、推责、延宕,或不为适当的改善与处置,将依监察法第25条、监察法施行细则第20条之1规定,请教育部长率相关主管人员赴监察院接受质问

监察委员仉桂美、王美玉表示,教育部对于国立阳明大学校长遴选案,认为遴选委员与校长候选人任同一家公司董事是否有偏颇之虞而应回避,依法务部100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00015676号函,行政程序法虽对于回避设有规定,惟依大学法第9条第3项授权订定之「国立大学校长遴委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6条另设有特别之回避规定,则「国立大学校长遴委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6条之规定自应优先适用,即由「候选人得向遴委会举其原因及事实,经遴委会议决后,解除委员职务」。

另外,教育部对于与本案相同情形之国立台湾大学校长遴选案,却认为并未排除适用行政程序法第32条及第33条等回避规定之适用,而以此据为一再函请国立台湾大学说明厘清,而迟不处理聘任事宜事由,适用法令标准明显不一。

仉桂美、王美玉也说明,阳明大学校长遴选案,前经提案纠正教育部并函请检讨改进,教育部除102年9月16日台教人(二)字第1020131974A 号函释违法扩张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10条有关「相当教授」之范围资格条件,显有违失。且该部订定之「国立大学校长遴委会组织及运作办法」规范不周,应妥予检讨改进外。对于阳明大学与台湾大学二校校长遴选案之处理,适用法令标准不一,有双重标准,将依监察法规定,请教育部长率相关主管人员赴监察院接受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