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长遴选案 法律学院学生会吁教育部应依法行政

台大遴选委员会上周发表台大校长遴选声明,对此,法律学院学生会呼吁教育部,应依法行政。(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崔至云/台北报导

台大遴选委员会上周(2日)发表台大校长遴选声明,对此台大法律系学生会今(6日)也在脸书上公开表示,台大遴委会2日的声明与旧声明无大差别,但教育部已对该症结发函,要求台大补正瑕疵重启遴选,呼吁教育部若要核准台大校长,应提出更有力理由以及法律论述,去解释变动其中的区别,否则应贯彻并依法行政。

法律学法律系学生会认为,回顾校长遴选事件,1月5日结果公告后,陆续有许多程序实体瑕疵曝光,无论是利益回避、赴中兼职未符程序等,但台大面对遴选争议,在3月24日校务会议中,自己放弃程序监督职权自治功能,5月24日临时校务会议,则无事前的法律分析、会议也没审慎考量法律评估,最后拒绝重启遴选。

学生会点出,虽有人认为教育部应尽速发聘台大校长,一是为了时效、二是为了大学自治,但台大最初忽视争议才导致行政停滞,但法律症结仍在,现在若在法治及正当法律程序中让步,并非好的做法。

学生会为这次的事件也开启线上表单,供大家表达自己的想法,并呼吁,台大应依教育部之行政处分,重启校长遴选,也呼吁教育部应遵循过去的法律坚持,抑或是提出能够说服众人的法律意见评析,教育部长叶俊荣作为台大法律系教授,应就此次事件做出法律相关的完整决议过程与解释,并重视在程序上应采取公共讨论而非私下协商

法律学院学生会声明全文

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于107年8月2日发出声明,再度认定选出管中闵为台大校长的遴选过程「无明显重大瑕疵、适法有据」,呼吁新上任的叶俊荣部长尽速依法聘任管中闵。然而,遴选委员会未经开会就发布声明,且此次之声明与上次的旧声明,无太大区别,教育部于上次发函应重启遴选补正瑕疵,敦促遴委会应处理校长遴选事宜,换言之,若这次核准,势必得提出更有力的理由以及法律论述,去解释变动其中的区别,否则应该贯彻之前的要求,主张台大应依法行政。

回顾校长遴选事件,今年1月5日遴选结果公告,后来陆续有许多程序与实体瑕疵曝光,无论是利益回避、赴中兼职未符程序,台大在今年3月24日的校务会议中,自己放弃了对遴选委员会的程序监督与职权自治功能,选择搁置所有的争议议案,在5月12日的临时校务会议中,则是坚持相同发言时间的三分钟原则,却未在事前做法律分析,亦未在会议当中,审慎将法律评估纳入考量,最终通过了「教育部应依大学法尽速发聘,必要时台大寻求行政救济」的提案,拒绝重启遴选,遴选委员会违法不开会。

在应尽快发聘与重启遴选间,很多人之所以认为教育部应尽快发聘,有两个原因,一是基于时效性因素,希望能尽快选出校长,处理众多行政及对外事项,二是因为认定教育部干涉大学自治,而台大应捍卫此自由性,然而,在第一个讨论中,若台大一开始就选择正视争议重启遴选,便不会导致行政事项停滞拖延,且若此次为了效率及决策权妥协,将是对于法治以及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让步,长期以来并不是一个好的做法,在第二个讨论中,大法官会议第五六三号释字中就指出,宪法所保障之「大学自治」,范畴包括教学、研究等学术自由,校园行政事项及人事决定,是不是大学自治的核心保障范围,本身有待商榷,且宪法第一六二条给予国家监督公私立教育机关之权责本会认为,教育部应有权做成聘任与否的权限

在此,法律学院学生会呼吁,台大应依教育部之行政处分,重启校长遴选,也呼吁教育部应遵循过去的法律坚持,抑或是提出能够说服众人的法律意见及评析,叶俊荣部长作为台大法律系毕业之教授,应就此次事件做出法律相关的完整决议过程与解释,并重视在程序上应采取公共讨论而非私下协商的精神,更长远的则是,法治原则在遴选程序下应如何贯彻,意即在未来之校长遴选、院长遴选中,资格核对方面及利益回避的规范应如何建立,学生在遴选过程中的参与权利应该如何被保障,尊重学生主体性。

学生的表态,固然在实质效益上,可能无法真正影响最终任何官方或校内的决策,甚至在代表性上,也很难说哪个群体能真正代表台大学生整体意志,法学院学生会作为代议民主的其中一环,本会的决定不能直接代表所有选区选民的意见,但在象征性上,当然是想尽量让搜集意见的多元性建立,毕竟无论是只有会长,或是系学会干部可能都无法完全代表,可是也不可能每次都开表单集结大家意见,甚至某些权利及法律观点也不可能以多数决作为决策,因此个人在这件事的表达上,我认定此事涉及校务会议代表,是选民选出代议士后让他能自主判断的范围,也因此我以法学院学生会为声明单位,但同时我希望能有自己信任的团队以及从同届学长姐不同的法律论述中,充实我的想法,因此开放此表单。

另外,法律系近日最常被攻击的点即是:在学生会、院学生会选举与管中闵选举的事情上双重标准,针对此点,法学院学生会的立场,是认为两者争点可能不太一致而不能直接类比,对于延长投票的是否违法的判断,有法院判决法律保留的部分,另一个差别,则是在于有公法上权利之人是否出来救济, 这次十合一选举中,除文学院电资学院外,其余适格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或自行选择撤告,而在校长遴选案中,权利人有出来争取,这是两者的差别。以共同点而言,法学院学生会的立场,是一概反对有瑕疵的选举,但影响程度、损益,仍有待讨论。

https://goo.gl/forms/WleFvZK9GaLZ6Cqo2

法律学院学生会 会长 黄修闵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