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业专栏-离岸风电售电收入认列税务议题

随着台湾首座海洋离岸示范风场于去年底正式商转营运,象征着我国已正式加入国际离岸风电产业行列。由经济部所揭示之「先示范、次潜力、后区块」三阶段离岸风电发展策略来看,我国即将迈入第三阶段之「区块开发」。

目前离岸风电开发商与台电间售电合约之趸购费率,经济部系开放得自行选择采用固定20年趸购费率,亦或是采前10年高后10年低之阶梯式趸购费率认列其售电收入。惟实务上因离岸风电投资金额庞大,多采取专案融资方式银行借款,为增加银行贷款意愿,开发商倾向采取阶梯式的趸购费率。是以衍生许多关于离岸风电趸购费率前高后低时所应采取之会计处理原则之讨论。

简言之,开发商若采取阶梯式的趸购费率时,虽然会产生前高后低之现金流量,然于财务会计上,其售电收入认列上仍须依照合约内容,以及不同企业所需遵循的会计公报才得以决定入帐金额。其中,如开发商为上市公司而经评估后须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15号「客户合约收入」公报(下称「IFRS 15」),或是开发商为非公开发行公司但自行选择采用IFRS 15时,开发商于评估前高后低的趸购费率无法直接对应其已完成之履约价值时,不得迳以开立发票之金额认列收入,而是以每期产出的发电量占20年的发电量比例,决定各期售电收入应认列金额,进而产生平准化认列收入之效果

而于税务申报上,目前税法上并无就开发商之售电收入应如何认列有特别规定,然现行实务上较倾向采现金基础制方式,就其所开立发票之金额申报收入。是以,如于财务会计上采用IFRS 15而税务会计上采现金基础制时,开发商售电收入之认列将会存有重大财税差异。申言之,由于离岸风电开发商于前期易有较庞大费用支出,故财务会计上平准化认列收入的结果,将可能导致前期财上亏损,然税上却是有盈余而需先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情形

此外,上述情形下亦可能导致开发商于前期因财上无盈余供分配,故其前期帐上若是有累积现金,仍然须要等到后期财上有盈余时方可分配现金股利股东,故建议开发商于专案评估的时候,应该考量此平准化会计处理原则下对其现金流量管理所产生之影响

由于离岸风电产业是目前政府重点扶植之产业,是以,建议开发商仍然应该密切关注后续财政部是否会就开发商税上售电收入之申报,修改所得税相关法令或是另行公布解释函令供遵循。

(本文作者张淑莹为KPMG安侯建业绿能产业服务团队主持会计师陈文正为绿能产业服务团队主持人陈慧玲为税务投资部执行副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