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业专栏-越南台商新冲击!关税最新免征退影响一次看
越南在其劳动成本、地理位置优势及自由贸易协定等等优势之下,成为了外资制造业热门的投资地点。当然越南政府为了增加其投资优势,提高对外资企业吸引力,于进出口关税法中明确规范越南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供应品及零组件有资格免征进口税,借以提高越南出口商品的成本竞争优势,进而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投资。更于2016年公布了134号法令规范的免征进口税的资格,惟针对在越南境内「就地进口」及「委外加工」的免税规范并不明确,造成各地海关在执行过程中认为「委外加工」使用的进口原物料是未能满足免征进口税的资格,因此,在稽征实务上,有部分生产企业因上述交易性质而遭海关要求缴纳相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越南政府即在各方的建议下,于2021年3月发布了18号文,进一步补充了134号文的相关规定,并在同年4月25日生效。其中明确规范因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委外加工后,收回委外加工的半成品享有免税资格,解决了双方争议许久的问题。更针对2016年9月1日以后,因上述交易性质被课征的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均可依法申请退税。另外,未依规定流程申报,新规定也仅处以行政罚,而非取消免税资格。以上的规定对企业来说本应是利多才是,但为何18号文会造成台商圈热烈的讨论呢?
主要是18号文针对越南境内「就地进口」的免税资格也更明确的规定,仅有针对加工型企业(即来料加工)于越南境内「就地进口」才享有免征进口税资格,针对制造型企业(即进料加工)于越南境内「就地进口」应于进口时先缴纳进口税,并于使用该就地进口货物制成之最终产品实际出口至国外或自由贸易区时,方能申请退税。如上文所述,18号文已在4月25日生效,进口税先征后退的稽征程序虽然是采现行规定,但出口后申请退税的相关细节,地方海关分局尚待中央公布相关指导。这让在越南专业水平分工绵密的台商供应链,因此面临产品成本不确性提高且营运资金需求上升风险,受影响企业众多。
上述新规定,确实造成加工型及制造型企业在生产出口产品时免税资格的适用差异,将使从事出口制造型企业的竞争优势将下降,直接影响越南对其他国家出口商品的竞争力,间接影响外资制造企业在越南开展投资计划意愿,不少台商也纷纷向越南政府表达该法令对越南众多台商不利之冲击。
在等待越南政府针对18号文发布更进一步解释之前,我们建议在越南台资企业,可采下列步骤评估18号文之影响及因应:
1.检视公司自2016年9月1日起,有无因委外加工进口要被征收之税捐?是否符合18号文免征进口税资格,进而评估申请退税之效益?
2.检视公司目前的交易模式,是否符合18号文的免征进口税资格?A.若符合免征资格,覆核公司现行申报流程是否符合18号文新规定?B.若不符合免征资格,评估可否透过价值链优化,适用18号文免征进口税?
3.出口加工企业(EPE)应重新检视是否符合18号文对于EPE关于海关监管及税收的补充规定,避免丧失EPE资格。
(本文作者陈家程为KPMG安侯建业海外业务发展中心驻越南所合伙会计师;叶建郎为海外业务发展中心印尼区主持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