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业专栏-在台日商面对BEPS 新规范的应对要项

台湾一直是日本重要对外投资据点之一,近年来在全球政府极力推动反避税、税务资讯透明化的趋势下,日商企业集团在台营运据点亦衍生新的税务议题及疑虑。

所谓全球反避税风潮,源于许多跨国集团利用各国税制差异、税务资讯不透明进行利润移转租税规划甚而侵蚀税基,破坏税制的公平性完整性

为此,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于2015年10月提出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行动方案(BEPS行动计划)。经过数年之推进,BEPS行动计划在各国施行日趋成熟,税务情报交换之法令亦陆续于国际间展开。以日本为例,早在2016年3月即通过2016年度税制大纲,其中包含依第13项BEPS行动计划之移转订价文据相关规定

台湾为因应国际移转订价发展趋势及符合OECD检视标准,提升课税资讯透明度财政部已于106年11月13日修正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之部分条文,除原已实行有年的「移转订价报告」外,增订要求符合规定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台营运据点提交「集团主档报告」及「国别报告」之规定,并自106年度申报案件适用。

为有效进行跨国合作防杜税基侵蚀,财政部除了积极与各国进行税务资讯自动交换程序协商,并于107年12月公告与日本就「国别报告」自动交换程序达成共识,依此,台湾国税局将可依自动交换程序直接自日本税务单位取得日本跨国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始于106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之国别报告。

为避免集团陷入台日税捐机关同时就移转订价并提出质疑的风险,许多日商集团纷纷再次检视集团跨国营运之价值链评估各国关系企业间所执行功能承担风险与利润配置是否合理且一致,并依此进行集团整体利润配置调整。然日商企业集团之在台营运据点,常见到的情形是因过去年度受控交易之利润水准偏高、或者接受日本总部提供各项营运上支援,故于集团整体角度调降台湾营运据点原受控交易利润水准或支付额外费用,进而面对新的税务挑战

当公司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之损益呈不规则巨幅变动时,台湾国税局可能会依据台财税第9404540920号函「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案件选案查核要点」所述,将营利事业列入选查案件。此外,针对营运模式无明显变化却利润骤降,或者过去年度未曾支付而新增的费用者,也可能衍生台湾国税局质疑其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及效益程度,从而产生潜在移转订价查核风险及法令遵循成本。

故此,许多日商企业集团之在台营运据点,除应于事前与日本母公司进行沟通以厘清该等利润调整之合理理由,一同检视利润调降而带来之风险影响程度,也可评估一次性骤然调降台湾营运据点的利润是否冲击明显,若改采逐年调整之作法可能较为允当,并应与集团内其他国内外关系企业共同合作,按各营运据点各别所执行功能及承担风险着眼,事前备妥针对该等利润调整之相关合理说明以及各样证实性交件,以为税捐机关提出质疑时妥适因应。

(本文作者为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