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落幕】许文彬/司法改革应落实检方「撤回起诉」良制

中央研究院院长翁启惠。(资料照/记者李毓康摄)

●许文彬/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曾任检察官

中央研究院前院长翁启惠被士林地检署检察官以「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的贪污重罪起诉,经过地院长达两年之久的审理,于上个月宣判无罪。检察官日前决定「不上诉」,全案终告确定。虽是还被告清白,毕竟正义已迟到。就翁启惠个人中研院机关声誉,已经造成伤害!社会舆论固然多认同检方不上诉,唯仍不免有所遗憾。

其实按照现行刑事诉讼的法制,当检方对被告提起公诉之后,若于院方审理的过程中,证据调查已显示被告之行为根本不足以构成犯罪之要件,那么,不待法官做出「无罪」之判决,检察官就该尽早做出「撤回起诉」的动作。如此既可快还被告清白,让正义不要迟到,同时也可让法官免去制作无罪判决书的劳烦,以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

然而,在司法实务运作的历史回顾中,立法者所订的「撤回起诉」良制,长期被检察机关忽略了。如今执政当局正推动司法改革方策实则只要能注意及此,设法落实,即可解决许多刑事侦审案件遭人民诟病沉疴。就检察官而言,也不用为「顾面子」而不肯把自己所提的「公诉」予以「撤回」。其间尚牵涉检察官办案考绩之问题,法务部亦当研拟如何落实「撤回起诉」制度的考评办法,从而可让社会观感耳目一新。

观乎《刑事诉讼法》第一章「法例」,开宗明义即已规定:「实施刑事诉讼程序公务员,就该管案件,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二条第一项)。也就是说,在刑事法制中,检察官之角色,并非当然站在被告的对立面;而是要与院方、辩方共同来发见「实质的真实」,以期毋枉毋纵,实现司法正义的理想目标。而该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旨意,乃呼应此良制之精神,明定:「检察官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发见有应不起诉、或以不起诉为适当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诉。」从而希能及早了结冤案,避免刑事诉讼歹戏拖棚

总而言之,有关翁启惠所涉「浩鼎案」,从「检方提起公诉」、「院方判无罪」,到「检方不上诉」;其间在一审就已历经两年多的冗长过程,实在值得执法者记取教训。而且,这也正好给了主政者于倡行「司法改革」之际的另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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