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苏位荣/检察官的隧道效应

▲前中研院院长翁启惠被控浩鼎案,历经二年多,终获士林地院判决无罪,检方不上诉。(图/记者黄克翔摄)

苏位荣,ETtoday副总编辑,资深司法记者,热爱司法与新闻深信司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公平正义,更多是来自于人民的信赖

闹得轰轰烈烈的浩鼎案,在士林地院判决无罪,检察官破天荒不提起上诉,全案定谳,画下句点。有基层检察官在社群上不满指称「无罪不代表没说谎」,检察总长江惠民苦笑说「好啦!我来扛责任」。其实,江惠民何来责任,整个浩鼎案突显的问题是,检察体制的迫切改革必要,检方办案不应随媒体起舞,更不应为争一口气而无止境的上诉,回归有几分证据办几分案才是正办。

被告在未经法院依证据判决有罪前,应该受到「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这是刑事诉讼的「帝王条款」,没有例外,每一位司法人员都深解其义。

全民公审  检察官跟着媒体办案

但在目前激烈竞争的媒体环境下,常常可以看到,在未经检方起诉或未经法院判决以前,媒体就会预先揣测案情,即时新闻与跑马灯抢快速报,各种「消息来源指出」、「据了解」的报导,绘声绘影,有的看起来疑似来自检方透露侦查内容,有的是媒体自行解读讯息,大量未经查证的新闻,经媒体传播扩散,极易形成全民公审,对被告未审先判。案件还没起诉,舆论已经吵翻天,名嘴再跟着嘴巴办案,承办的检察官纵使明知调查所得的证据不够充分,但有罪氛围已形成,检察官也不敢不起诉,冤案自此而生。

案子到了法院,被告还得碰运气,看给哪位法官审理。有的法官严格遵守证据法则,勇于依法判决;有的法官依样画葫芦,没有足够的专业能力,院检一家亲,于是被告与案件可能就此轮回于二、三审法院间十数年,缠讼压力与家破人亡的故事传出,不计其数。

要如何避免这样的冤屈发生?检察体制的两个环节可控管。第一个环节是地检署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必须采取严格证据主义,务必确保几近百分之百的定罪率,否则宁愿不出手起诉;另一个环节是当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时,检察官不该为个人颜面或担心他人质疑,为上诉而上诉,宁可就法论法,一旦发现证据显然无法说服法院,就不再上诉,让案件及早定谳,所有人可回复正常生活。

心理学上有「隧道效应」理论,讲的是人的心理状态,意思是人们在隧道里往前看,往往只看到尽头的光点,看不见隧道本身。同样在侦查实务上,检察官办案往往会陷入这种隧道盲点,一心只想一路追诉案子到底,却疏忽了案件可能根本就证据不足,未必定罪。

以色列的red team  检察官的团队办案

检察总长江惠民上任时提出「精致办案」、「团队办案」的目标,应该是可以解决问题。所谓的「精致办案」和「团队办案」,讲白了,就是「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团队式的办案,当然会让证据更细致,也可免除单打独斗式办案的缺失。

翁启惠案在士林地院判决无罪后,士林地检署例外没有提出上诉,就是团队办案的结果。江惠民提出以色列国安单位的「red team」解释团队办案,也就是模拟敌方,使用一切战术来挑战我方团队。以色列的「red team」有十个人,对问题的解决之道,若其中九个人都赞成某一种的解决方式,那么第十个人就一定要代表反对意见,在9:1的情况下,团队不断的辩论思考和提出完善的解决之道,当第十个人被说服时,代表最后的解决方式也就没有问题。浩鼎案不上诉,就是检察总长召集高检检察长、士林地检检察长及承办的主任、检察官共同组队团队论辩的结果,认为照目前诉讼实务运作方式及贪污有罪判决证据证明力的门槛,难获致改判有罪的机会,最后决定不上诉。

团队办案在浩鼎案不上诉获得肯定,未来应大幅扩展到各检察署,在检察一体的精神下,建立机制,对争议案件或瞩目案件,由检察长召集检察官团队办案、精致办案,不要为办人而办人,也不应为上诉而上诉,而是该办才办,该给人清白就还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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