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明交大吁速购疫苗 立院「包裹式修法」公卫法条
疫情严峻,全国第3级警戒延长至6月14日。1位民众行经西门地下街,墙面上的图案也呈现出众人对解封的期待。(本报资料照)
政府采购海外疫苗态度始终不明朗,阳明交大今(1)日发布声明,强调「强化防疫共同体:疫苗采购及生产等医疗紧急应对措施的法制整备,刻不容缓」,也呼吁立法院,在6月初临时会对〈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传染病防治法》、《药事法》相关条文展开「包裹式修法」,排除大规模公卫紧急事件时不合宜的法令限制,更要强化指挥中心权限及其可问责性。
阳明交大以公共卫生研究所/法律与政策组、防疫科学研究中心/法制整备与人权保障组发表声明,指出面对高传染力病毒进入社区,台湾在防疫下半场能否安然脱险,除了系诸每一个人能否谨慎避免成为病毒传播链之外,也在于政府能否迅速及有效采取医疗紧急应对措施,进行包括筛检、疫苗及相关医疗资源的调度与分配,防止传染继续扩大。
阳明交大指出,为了提升筛检、疫苗等防疫资源的量能整备、配置效率与公平,更呼吁立法院,于预计6月初召开的临时会中,对指挥中心、相关部会与法律条文完成修法、强化权责。
阳明交大以莫拉克风灾为例,并指出立法院当时于2009年8月召开临时会,以不到1星期的时间,三读通过〈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
对于本次疫情严峻,阳明交大指出,为防免严重社区感染及医疗体系崩坏,立法院不能辜负全民期待,必须迅速有效地来加以因应,并列出详细说明:
1、 强化疫苗等紧急授权的要件与可问责性:
有关疫苗紧急授权之法令依据,目前我国仅有《药事法》第48之2条「因应紧急公共卫生情事之需要时,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专案核准特定药物之制造或输入,不受查验登记要求之限制」的简单授权。
这个条文看似赋予卫福部食药署极大的裁量权,在紧急授权AZ或Moderna等大厂进口疫苗上,或许尚无争议,但面对接下来国产疫苗可否根据二期临床试验的结果获得紧急授权?如何保障民众用药安全?单凭此一条文作为法令基础上的所有解方,明显是捉襟见肘。
相对地,美国在医疗紧急应对措施的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公卫紧急状况认定的标准、发布权限与程序,同时对于紧急授权(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之要件,也规定卫生部长只要「基于可得的所有科学证据」、「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产品对于导致紧急状态之物质引起的疾病或症状有效」、且「考量紧急状态的威胁,产品…已知和潜在利益大于已知和潜在风险」、且「没有适当的、经认可或可用的替代产品来诊断、治疗或预防该疾病或症状时」,「咨询卫生部应变司长、国卫院院长、疾管署署长」得紧急授权。这让紧急授权的裁量,纵使不受查验登记要求之限制,但仍然受到科学与专业的节制,也有助于提升全民的安全与信任。
2、 排除不合宜法令之障碍、提升筛检与医疗资源配置的治理及效率:
政府必须立即采取「包裹式修法」的理由,还在于要有效排除不合时宜的法令阻碍。例如当下半年疫苗陆续到位,倘若专业人员资格可以放宽,可加速国人接受疫苗接种的执行速度,及早实现群体免疫。
又如,为了抗疫紧急采购所购买的各类试剂、药品或医材等等,倘若最终没有用到,健保或政府预算却可能不允许核销。或者,在病房前线并肩作战不分彼此的伙伴,最终因为专业资格差异,有人可以拿到防疫津贴,有人不能拿到,不但影响资源人力调度的效率,也会打击前线团结抗疫的士气。
防疫物资如何分配,除了攸关防疫效益外,也攸关全民是否能够信任指挥中心会公平分配。对于第五类维持社会运作之必要人员,除了警察与宪兵之外,是否包含公用事业、大众运输或其他生活必需品产业人员?不同地区之间如何分配?目前《传染病防治法》第27条所成立的传染病防治咨询会预防接种组,在决定疫苗优先顺序时,参与者均为医疗公卫背景,在因应我国目前所共同面对的重大公卫危机而言,还有所不足,需要有更多元的参与及透明度,以提升决策的周延与民众的信任。
综上所述,防疫物资的整备与治理量能,牵涉下半场防疫的成败,目前的法制,不是不足以因应,就是过于简略。校方因此共同呼吁立法院应于6月初的临时会,进行一次性包裹式修法,让台湾能尽快在此波严峻疫情,化险为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