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立委达共识 吁尽速修改证交法

「台湾存托凭证(TDR)」非属证交法上的有价证券争议,仍需立法院财委会依照「罪刑法定」及「法律明确性」修法证交法第165条之2方能解决冤狱问题。(本报资料照片)

「台湾存托凭证」(TDR)是否属于我国或外国有价证券?尽管多数法界学界人士认为,我国因未将TDR明文入法,造成不少投资人因炒作TDR遭法院以违反《证交法》判刑;现任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戴铭升曾表示,美国与日本发行的存托凭证都属于本国有价证券,实在没有理由认定TDR在台湾属于外国有价证券。

因此,「我国未将TDR明文入法,以致有违法律明确性、授权明确性及罪刑法定原则等违宪疑虑。」朝野立委们表示,将在这个会期针对《证交法》尽速进行修法,让极具争议的TDR正名,以免戕害人权。

由于不少投资人因TDR遭法院以违反《证交法》判刑,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就是连一鲍鱼前负责人钟文智,因涉嫌炒作TDR,一审遭台北地院重判18年有期徒刑,全案上诉后目前在二审阶段。

去年12月9日,高院曾传唤文化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诚、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郭土木,以鉴定人及鉴定证人身分到庭,两人口径一致指出,「TDR就是属于我国有价证券」。

郭土木强调,1987年财政部所发布的第900号公告,就是为了保障我国投资人,意即外国有价证券原股进入台湾,例如像苹果、IBM等外国原汁原味的股票在台销售,也要受到我国《证交法》规范。

郭土木直言,「900号公告规范的是外国有价证券,而台湾存托凭证为我国有价证券,是另一种独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国有价证券,发布第900号公告时,国内还没有台湾存托凭证存在,根本不在第900号公告核定的范围内,900号函也并无核定台湾存托凭证为我国《证交法》上有价证券的明确行政意思表示。」

王志诚曾举例,台湾首宗台湾存托凭证「福雷电子」于1998年上市买卖,而第900号公告是在1987年才发布,财政部的第900号公告怎么可能知道11年后的事?更不可能预见台湾存托凭证出现,因此,他认定台湾存托凭证非第900号公告所核定范围。他认为,TDR未明文入法,法院这样草率判刑非常不妥适。

由于TDR已引起诸多争议判决,中华人权协会、前金管会主委陈冲、前金管会专委林国全、前金管会法律事务处处长郭土木等,许多证交法及刑法学者都认为TDR争议事件严重戕害人权,有违法律明确性、授权明确性及罪刑法定原则等违宪疑虑,使得害立法院也遭许多民众质疑怠惰不修法骂声连连。

不具名的绿营立委表示,为了保障人权,同时不能让曾是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召集人的现任内阁陈建仁背负侵害人权的骂名,也怕会影响到明年的总统大选,所以这个会期将会结合朝野立委针对《证交法》进行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