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经之声-碳费征收、碳交易与用电大户条款之共舞

联合国秘书长肯定全球超过110个国家陆续宣布碳中和目标,不但是历史上最大的合作,也是史上经济活动最大的革命,是否可能借此还给地球一个干净的空间,也避免极端性气候毁灭性损害的发生,是环保有心之士最大期待。然而,以经济挂帅,出口占所得60%、身为贸易大国的台湾,何时能够参与世界,宣布碳中和?又宣布何时可碳中和?正考验着我们领导人的智慧,因为不但人民需要,企业也需要!

我国排碳之路明显以经济挂帅,企业从未感受不排碳是应有的责任!虽然立法院于2015年所通过的「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但各界对于「2050年之减碳50%目标落后于国际零排放之目标」、「明显和各大企业,如IBM、微软等企业2030年碳中和差异太大」、「主要执行机关为环保署,欠缺跨部会权责商机制」、以及「缺乏碳定价政策工具以达减碳目标」等议题,仍感现行法窒碍难行,难启指引作用。因此,环保署于2020年底提出温管法修正草案,拟将温管法重新命名为「气候变迁因应法」。

根据环保署今年3月将预告之《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修法草案内容,草案倾向于选择优先采用「征收碳费」之管制手段,而未选择采用国际间已蓬勃发展之「碳排放交易制度,这对于台湾碳中和目标的达成,明显有着不确定性,因为「征收碳费」虽然具有节省行政人力优点,也可以节省查核之成本,但无法即时反映市场经济及技术状况,且无法确保总量管制之目的如期达成。这可从空污费征收20多年来,空气污染问题还是大家心中难以承受的痛,即可知「征收环境税费」的管制手段,并非解决环境问题的万灵药。虽然,碳交易制度之建立须耗费较高之行政成本,但其可即时反映市场状况,也较可确保总量管制目标之达成,且基于其使用者付费之理念,对于部分企业而言较不会产生不公现象,并可建立企业环境使用权之概念,因此为英国等先进国家采用经年,不仅「征收碳费」也利用「碳交易」等多重政策工具以满足不同需求,并建立完整管理系统

碳排放和能源使用成正比,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需要减碳,单凭环保署的「征收碳费」管制手段,无法确保达成减量效果。因此,同样负有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使命的「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已在能源局主导下于2019年4月修法通过,并授权经济部于2020年12月公告「一定契约容量以上之电力用户应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管理办法」。依上开法规规定,一定契约容量以上之用电大户,应至少设置十分之一的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储能设备或购买一定额度之再生能源电力及凭证,否则即应缴纳代金。由于台湾用电大户电力供给均来自台电,这项管理办法发布之后,企业首次面对挑战,该如何因应?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也造成高度不确定性。

企业面对国外产业链减量要求,品牌企业100%再生能源的承诺不绝于耳,相对于品牌企业的要求100%,想必我国企业因应1/10的再生能源要求并非难事,然而,台湾企业若无法勇于承诺100%或一定程度以上,按照目前各国承诺方向,未来也必定失去市场潜在商机。但无可否认,我国的用电大户欲设置100%的再生能源,其困难度高矣!再生能源设置需要极大土地或厂房空间,储能设置也无法有效减少碳排,到最后为了因应海外品牌需求,都可能以购买绿电为简单选项。而放眼目前绿电投资对象都来自于海外,我国政府电价的主控权也将慢慢地因为能源转型而可能失去绝大电力市场,或甚至于需要面对如德州酷寒极端气候的电价暴涨事件,是否为政府之乐见,值得深思

综上所述,由企业面思考,「征收碳费」、「碳交易制度」、「用电大户使用绿电义务」三者间系以减碳为主,彼此可以相甫相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不应任由不同单位各自主政而形成互相牵制,造成减碳效果不彰。期许我国如同各国具有全面性绿色新政思维,并由上而下带领各部会,才能真正推动环境和经济双赢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