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通讯法送审 网路谩骂还是会挨告!NCC:仍须为言论负责
▲「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有望保障网路言论自由,不过NCC强调,民众仍须遵守个资法、儿少法或智财权等部分,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图/视觉中国CFP)记者林昱均/台北报导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于本周一(23日)、周四(26日)皆审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该法案立法缘由主要是考量到联合国资讯社会高峰会(WSIS)等纷纷表态不宜以公权力管制介入网际网路运作及管理,因此须由政府、民间及社群共同参与其制定网际网路法则。不过NCC主委詹婷怡表示,其立法初衷是全力保障民众网路的言论自由,但如果是涉及个资法、儿少法或智财权部分,民众仍须遵守以免受罚。
「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载明,有鉴于网际网路无国界特性,世界主要国家均已体认不宜以公权力行政管制手段,直接介入网际网路运作及管理,取而代之以多方利害关系人参与进行相互沟通及协调,寻求符合多数利益并尊重少数之治理模式。WSIS也指出,网际网路演进与使用所需之原则、规范、规则及决定程序,应由政府、民间及社群共同参与其制定,此即为国际上普遍使用之「网际网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内涵。
台湾网路时代从国内最大的网路论坛「台大批踢踢实业坊」还有「mobile01」到新兴的大学生平台「Dcard」,或是国际社群工具「Facebook」、「Twitter」,不少网友时常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也因此产生了网路讼棍、个资散播、网路犯罪与侵犯智慧财产权等。
詹婷怡认为,数位通讯传播法订立之后,其法条为保障民众言论自由,但不代表民众的言论自由可以侵害他人权益,因此若是涉及著作权、儿少法等仍会有其他法令惩处。
立委们对于该法条则抱持诸多疑虑,也临时提案要求NCC将草案中有所矛盾之处厘清,像是「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第13条明定,数位通讯传播服务提供者对其提供使用之资讯,应负法律责任,且数位通讯传播服务提供者对其传输不负事前审查及事后监督之责任。立委质疑,草案第15条又写明,数位通讯传播服务提供者对于第三人为供他人使用而储存之资讯,若符合特殊情形,又可不负赔偿责任。▼NCC主委詹婷怡。(图/记者屠惠刚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