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碧珠/死刑争议,除了存废,还有审判的公正性

近期,甫上任不久的法务部长就批准死刑犯李宏基的死刑执行,法务部更发布新闻稿声明,李宏基犯的是杀人罪,以残酷手段杀害手无寸铁的前妻亲生子女,手段凶残、泯灭人性,视人命草芥,令人发指,为实现社会正义,树立司法公信力威信,对之依法执行死刑,符合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公政公约)所指情节最重大之罪」的情形且无教化可能性

台湾是国际上维持死刑的58个国家之一,而且是少数完全民主自由的经济高度发展国家却维持死刑的国家之一,其他还有美国、日本、新加坡

死刑,在美国也是颇具争议性的议题。早在1972年间,美国最高法院曾认定几宗死刑案件的判决过于武断,宣告其违反美国宪法。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里表示,死刑本身并不违宪,但审判必须符合严谨的正当法律程序。当一个人泯灭人性侵害别人的人权到极致,而被法律判定必须用死来填补其过错,这一个裁判是否违反人权或人道主义,应该就个案加以评价

美国至今尚容许死刑的有31个州和联邦政府及军队。在美国,典型的死罪,例如:从事偷渡人口、绑架、抢劫银行、强奸或猥亵儿童等重大犯罪。联邦法律中定有死刑的,包含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劫持交通工具或从事恐怖活动而导致人员丧生、出于报复而蓄意杀害执法人员及直系亲属、蓄意杀害政府领导人等。军法系统中,临阵脱逃、哗变和通敌亦可处死。另,个别州和美国联邦系统规定叛国罪间谍罪亦可处死。

若司法不公,将一个人判处死刑,剥夺其生存的机会与生命的存续时,是不能被接受的。如果司法不能公正审判,而以违法或以不正当、不公不义的方法判决,不管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都是违反人权或人道主义的价值。就司法的正当性而言,真正为人诟病的不是死刑制度的存废,而是在具体个案上,司法是否能确实公正地依严谨的正当法律程序去审判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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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员,于各期刊与报纸发表著作,曾任东吴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会计研究月刊主办大专会计专业辩论比赛评审委员、第5届会计师公会实务银座论文奖得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