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碧珠/以刑逼民!陈敬铠诈保案太苛了

▲前手球国手陈敬铠(左2)被控装瞎诈保案,6月14日检方同意暂缓发监执行。(图/记者宋德威摄)

针对近期法律扶助基金会民间司改会民间团体声援的陈敬铠诈保案,其中,关于诈欺罪,依我国刑法第339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准此,要论以陈敬铠诈欺罪,依我国刑法第339条规定,首先须定其使用之方法为「诈术」。

此事件源于2009年11月陈敬铠就读彰师大期间,因骑机车遭人开车撞伤且视力模糊住院,经彰基神经医学部会诊,认为陈敬铠虽然眼睛结构正常,但大脑视觉区域「疑似外伤性大脑视觉皮质病变」,并出具诊断书,证明他「因上述原因,双眼视力皆在万国视力0.01以下」。据此,陈敬铠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共约522万元。

肇事者怀疑陈敬铠诈盲,于是便去彰师大偷拍陈敬铠,拍到陈敬铠看似行动自如的模样,认为他涉嫌诈盲,因此向保险犯罪防制中心检举,陈敬铠遭移送地检署后,被以诈欺罪起诉,案经刑事一、二审判决有罪定谳。

关于陈敬铠视力状况,各医院一系列视觉检测、张寅教授与陈建中教授的科学鉴定等,皆认为确实为重度视障者。视觉状况的评估应以医学检测及科学鉴定为基础,不应以行为做为视力状况的评估依据,「失明」并不等于「失能」。

陈敬铠取得理赔之依据为医师出具之诊断书,若要说其使用诈术,难不成是医师被陈敬铠骗了才出具与事实不符之诊断书?然而,我们并没有看到医界有如此之证言,否则,依相关法院证据,难谓陈敬铠使用诈术之判决为有理由。

再就医疗鉴定品质与凭信力而言,什么样的医疗鉴定具有凭信力?如果法界如此不信任,是否表示我们的鉴定科学系统出了问题?在体制上,应修法建立民间鉴定机构接受鉴定的机制,并借以鼓励各界设立鉴定机构,以促进鉴识科学的进步,提升鉴识科学的公信力

陈敬铠诈保案应属医学上认定伤害程度之歧见,至少陈敬铠因「意外」车祸受伤是事实。与其说是刑事的诈欺案,究其本质,不过就是保险理赔,以及陈敬铠车祸的伤害赔偿如何计算的问题,难谓陈敬铠有构成刑法第339条前段所称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何况,依我国刑法第22条等规定,因业务上之正当行为等,尚非不可为阻却诈欺罪之成立。亦即,对保险公司而言,应理赔多少?依契约所订条件以定。保险理赔争端,应循民事争讼解决,而本件民事争讼且未定谳,却以刑逼民,对被保险人而言,未免过苛,且有违商业诚信客户服务的精神。

附注:

陈敬铠诈保案刑事诈欺部分判刑1年2月,以42万元易科罚金定谳,判决并宣告诈骗保险公司的522万元不法所得应追缴没收。高雄地检署随之寄出执行通知书,要他缴还不法所得才准易科罚金,否则在6月14日须报到执行。

民间司改会等偕同立委于6月11日召开记者会紧急声援陈敬铠,向检方喊话,表示本案为「冤案」,尚在声请再审救济中,且因台湾监狱没有适合盲胞服刑的环境设施,请求高雄地检署准予暂缓执行。6月14日下午,陈敬铠由民间司改会律师陪同向检方报到,与检察官面谈约半小时后,顺利获准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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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员,于各期刊与报纸发表著作,曾任东吴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会计研究月刊主办大专会计专业辩论比赛评审委员、第5届会计师公会实务银座论文奖得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