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碧珠/社会企业就代表好名声或只是个名称?

▲多数人认为冠上社会企业就是有良企业,但在我国法律里,从未曾定义何谓社会企业?社会企业其实也只是个企业名称而已。(图/视觉中国)

这些年来,或许是黑心商家太多了,大家开始寻找有良企业,但有良企业在哪里?它们会长成什么样子?一直以来好像没有个好的判准,于是社会企业的形象开始被大家重视。

一般认知,社会企业代表的是正派经营,遵守法令与伦理规范,并且善尽社会责任,采行增进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些形容词在多数的文章陆续出现,也出现在行政院提出的公司修法草案中。简而言之,一家企业如果被认定是「社会企业」,就仿佛被贴上「正」字标志,代表着有好名声、好信誉,是值得信赖并与之交易买卖的企业。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里,其实少见到社会企业这个字眼。笔者在立法院的法律系统里,遍查立法院公布之法典,社会企业仅曾出现在《储蓄互助社法》第9条第1项第8款及第27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其规范的只是储蓄互助社与中华民国储蓄互助协会的任务问题。此即以上组织可以「参加协会办理之各项合作事业型态之社会企业业务」与「参与合作事业型态之社会企业,办理公益事业项目」,但终究还是没有规定:「什么叫做社会企业?」

在我国法律里,从未曾定义何谓社会企业?也从没限制任何企业的名称里,可以随意使用社会企业这四个字。因此,在经济部商业司网站上,查询商工登记公示资料显示,经依《公司法》核准设立登记的公司当中,有164家名称中有社会企业之字样者,其中已解散者有16家。另外,独资、合伙的一般商业,使用社会企业名称的,也有13家,但其中8家已歇业或停业。其中,「爱○○社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中亦有社会企业之名,是从事多层次传销事业,先前就曾因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定,遭公平交易委员会予以处罚。虽情节不算重大,但如果说多层次传销公司也算是社会企业之流,那恐怕很少企业不是社会企业了吧?

据报载,今年2月中,行政院政务委员唐凤在参加一场关于社会企业的讲座中曾提及:「从去年一份调查发现,大部分台湾人认同社会企业透过商业模式解决社会问题的概念。」但令人费解的是,她同时还提到,这些人对于社会企业的运作却不够了解,认知度偏低。易言之,这些人对于社会企业的运作既然不是很了解,又如何能够去表示,「认同可以借由『社会企业』透过商业模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笔者认为这样的调查结果效度如何,恐值得质疑。

在一个凡事讲究创新的年代,创新已是国际潮流,在国内其实也一直有所谓创新的商业模式出现。每个人想像中或理想中的社会企业究竟是长什么样子?恐未必是一个样。过去,国内较常参采的国外模式,多半是英国的社会企业型态,但其与国内现行法制上,兼具公益性营利性的财团法人性质似乎很难密切对接。

以最近才通过立法的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条例为例,其法人的类型特性与《医疗法》就很难对接。前者,即长照法人固亦有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之不同类型,而社团法人则允有公益与营利两种不同的目的与经营模式;但后者,即《医疗法》原则上的定位不论是财团法人抑或是社团法人,均属于公益法人。惟若以法人财产之最终归属及盈余分配权为判准,则医疗社团法人之此特性与长照法人之营利性社团法人是一样的。然而,过去一般论述,都还是主张医疗法人系属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公司法人化,更不用提要上市上柜了。在无法面对长照法人与医疗法人营利化或公司法人化的迷思中,或许诉求以社会企业透过商业模式来解决未来这一类社会需求的问题,也是一种转圜或者权衡变通吧!

综上,从公司及商业的命名中,我们认为社会企业是否就是好名声,抑或只是一个中性的名字?答案应该是后者。质言之,在我国现行法制下,社会企业在某个层面而言,就只是一个名字,就像叫冠军的人也可能其实是个鲁蛇一样。因此,在政府的法制作业中,对法人或企业之类型化、设立目的、运作模式、补助或租税优惠进行规范时,就社会企业一词之定义及使用,实应审慎,以免被混淆或鱼目混珠,而在推出相关政策时,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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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员,于各期刊与报纸发表著作,曾任东吴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会计研究月刊主办大专会计专业辩论比赛评审委员、第5届会计师公会实务银座论文奖得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