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碧珠/普悠玛翻车事故 为何未满15岁死亡者保险不赔

普悠玛列车翻覆事件,5位死者未满15岁,家属无法领到死亡保险金,因此对于《保险法》的相关修法产生讨论。(图/记者宋良义摄)

发生于10月21日的台铁普悠玛列车翻覆事故,造成18人不幸身亡,其中有5位死者是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受害家属原本要等理赔金下来为孩子料理后事,结果却只获得退还170元保费,引发诸多讨论。因为依据现行《保险法》107条规定,未满15岁者不能给付其死亡保险金金管会主委顾立雄对此表示,可研议修法,前提是不能产生道德风险(编按:当某人获得某保险公司的保险,由于此时某人行为的成本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此时保险公司便面临道德风险)。

《保险法》第107条第1项规定:「以未满15岁之未成年人为保险人订立之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15岁之日起发生效力;被保险人满15岁前死亡者,保险人得加计利息退还所缴保险费,或返还投资型保险专设帐簿帐户价值」。此一规定的立法是考量未满15岁之未成年人智识发展未臻完全、缺乏自我防卫能力,且尚无照顾遗族之需求而制定,以防范道德危险,维护其身心健全成长发展之权益,并依同法第135条于伤害保险准用之。但台铁普悠玛翻车、复兴空难台南地震天灾或公共危险所致,与道德危险无涉之死亡,却无法获得保险给付,与原立法为防范道德危险之意旨不合。

为防范道德风险,立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予以限制,但是为兼𫖶被保险人之保险权益,其手段与目的仍应相当。因此,对于与道德危险无涉之死亡,不应强制规定其死亡保险无效,否则与宪法要求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之法理未符。

国外对于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险,以美国、中国、德国为例,采限额投保,而法国、韩国等则完全禁止。而在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早期采完全禁止且加以刑罚,年龄以12岁、14岁为界。民国86年间,则以实际案例不多为由,删除限制规定,全面开放投保;民国90年间又修法加以限制,但给付丧葬费。当时丧葬费金额曾高达200万元,民国97年时曾发生一起狠心父亲为图谋巨额丧葬费,将年仅11岁女儿双手捆绑推下大圳致死的不幸案例,因此,民国99年间又修法取消给付丧葬费规定。至今,现行《保险法》第107条规范,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以未满15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之人寿保险及伤害保险,不为死亡给付,连丧葬费亦无。但为防范道德风险,金管会订有「保险法第107条通报作业实施要点」,要求业者通报并加以管理

建议金管会加强相关管理以杜绝道德危险,另为维护未满15岁被保险人之保险权益,应修法明定:天灾、无法防避或公共危险等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之未成年人死亡,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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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员,于各期刊与报纸发表著作,曾任东吴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会计研究月刊主办大专会计专业辩论比赛评审委员、第5届会计师公会实务银座论文奖得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