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碧珠/科学鉴定落实司法正义
▲据统计,在96年到105年间的最高法院刑事裁判中,平均每3件就有1件是因为调查证据不详或未予调查者,造成了冤判。(图/达志/示意图)
据统计,96年至105年间的十年来,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共有62,376件,其中,因存有瑕疵而被发回或发交更审的计有15,298件,平均每4件就有1件被驳回。再就这些有问题的判决原因分析,平均每3件就有1件是因为调查证据不详或未予调查者,计有5,171件;其余问题则是事实认定错误不符或不明或记载不明、判决理由矛盾、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采证违法、其他理由不备、未采用证据未说明理由、采用证据未说明理由等等。然而,更大的质疑是,在上诉的案件中,除了这些被发回或发交更审的案件外,还有多少的判决错误是因为应调查证据而未调查所致,乃至成为冤判或冤狱。
在一件有罪判决确定的案件中,受判决人主张一张撕裂的备忘录是真正文书原本的真品,两造对于其签名署押之真实性,均不争议;惟其中一造主张其为影印并非原本,尤其是内文,是源自其他版本之内文,并非手写,而主张其为变造文书。受判决人于确定判决审理中,两度依法具状声请法院嘱托鉴定调查,但法院均未核准,仅于确定判决以判决事证明确、无调查必要等语了事。
然而,文书鉴定专家张云芝认为,一张撕裂的备忘录是否来自于同一份文件,即是否为所谓的「一张纸」?以及其签署指押是否为影印,抑或亲签?乃至内文虽为影印,惟其签署指押是在内文成立之前抑或之后?其实,撕裂的备忘录是否为真正文书原本之真品,只要利用文书鉴识科学的技术便可以鉴定出来。
依文书鉴定科学相关原理,先运用拼图原理,将纸张碎片拼接成一张纸的外观形状后,再就其每一接缝处,利用透射光及放大镜检视其对接部分的纹线痕迹及纸张纤维是否吻合?若两两拼接皆吻合,自可认定其为一张纸,即源自同一份文件;反之,则否。
其次,从法理上而言,参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78号刑事判例意旨,「刑法上所谓变造文书,指无制作权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书,加以改造而变更其内容之谓」,一份文本内容之制作,虽部分文字是剪贴后影印其他文书,惟其若于文本制作完成后,始经双方当事人之同意而签署者,则其签署者即为有制作权人,自属真正文书,而非属「刑法上所谓变造文书」。
鉴定人将系争撕裂的备忘录碎片,依前揭透射光放大检视其撕毁间的痕迹,发现其间之字迹与纹线均相互吻合,自属为同一份文件之成分,进而利用光源检视原理,以红外线光源去除纸张正面手写文字之字迹纹线油墨后,发现有明显之字迹纹线压痕;另以斜光检视手写文字背面之文字笔划,亦可发现原书写字迹之笔划压痕,可见这些文字(含签署)为手写而非影本。又,其他没有压痕之文字笔划则有油墨于纸张上外渗之痕迹,可见这些文字是在书写后先写字后盖印章或指纹(即所谓的朱压文)。此一撕裂的备忘录自属法律上真正文书之原本,并非影本。
按台中高分院106年度声再更二字第9号裁定理由(第21页)认为,张云芝鉴定报告仅研判该撕裂备忘录是影印后再各自签名、盖章或捺印之真品,至多仅说明备忘录上签名、盖章或捺印为真正,并不足证明该备忘录之内文亦为真正。因本件鉴定报告并未就撕碎文件14片纸进行是否来自同一份文件进行鉴定,因此,该备忘录之内文是否为真正,容有疑义。然而,参照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200号、32年上字第2136号刑事判例意旨,除显著迹象,凡具字学常识之人,足以肉眼辨别其真伪异同者外,必须就其内容依法付与鉴定,始足以资判断。文书鉴定,既属对声请人有利之证据,法官自应选任学专家依法鉴定;否则,前揭裁定有依法应于审判期日调查之证据而未予调查情事,以致适用法令违误,而此依《刑事诉讼法》第379条第10款规定,乃属判决违背法令。
若法官不懂文书鉴定科学,为何从不应受判决人之要求询问专业的鉴定人?又为何从不依法要求法务部调查局所设「问题文书鉴识实验室」直接进行鉴定,或咨询其有关张云芝鉴定结果之凭信性?撕裂的一张备忘录能否平反一场冤狱?
好文推荐
●谢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员,于各期刊与报纸发表著作,曾任东吴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会计研究月刊主办大专杯会计专业辩论比赛评审委员、第5届会计师公会实务组银座论文奖得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