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未签约对方摆烂不付钱有救吗?提出证据是关键

▲没有正式签约,已完工却未收到尾款怎么办?民法上的「诺成契约」指不论是基于口头协议、传真往来或以通讯软体方式,只要彼此对于工作范围及承揽报酬意思一致,契约均为成立。(图/记者季相儒摄)

多位工班联合指出,承接某设计公司工程,已顺利完工却没有收到尾款,由于未持有正式签约纪录,是采单方面报价或是通讯软体承接工作,受害工班应如何为自己争取应收的尾款呢?

民法上的契约关系按其性质,可分为「诺成契约」与「要式契约」。所谓「诺成契约」指不论当事人间的约定,是基于口头协议、传真往来或甚至以通讯软体等方式,只要彼此对于工作范围以及承揽报酬的意思表示达于一致,契约均为成立。至于是否签有书面契约,只是在双方争议时便于提出作为证据之用。另外,「要式契约」则指当事人间除了意思表示达于一致以外,还必须完成特定的方式,契约才算成立或生效,譬如人事保证契约应有书面(民法第756-1条第2项),或结婚必须向户政机关办理登记(民法第982条)等等。

再者,契约关系性质究竟属于「诺成契约」或是「要式契约」?其判断方式由民法73条规定:「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者无效」;同法第166条规定:「契约当事人约定其契约须用一定方式者,在该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约不成立」,可知,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是当事人间并无特别约定时,都是属于「诺成契约」。

倘若工班与设计师公司间对于房屋装修工程并未特别约定必须签订正式合约时,纵使双方以口头约定或以通讯软体讨论工作范围与报酬,只要达成协议,承揽契约在法律上便已成立。因此,设计公司对于工班完成的工作负有给付承揽报酬的义务

若设计公司迟迟未付尾款,即属债务不履行,工班可搜集证据向民事法院提起给付报酬诉讼。纵使工班无法提出书面合约作为证据,亦可以双方间的通讯软体往来纪录,或已完工证明作为证据,供法院审酌、判断。(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作者陈雅誉律师,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荣誉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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