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雅誉/未签约完工后拿的到钱吗?提出证据是关键

▲对于房屋装修工程,并未特别约定必须签订正式合约时,纵使双方口头约定或以通讯软体讨论工作范围报酬,只要达成协议,承揽契约法律上便已成立。(图/视觉中国

根据之前新闻报导,有多位工班联合指出,承接某设计公司之工程,已顺利完工却没有收到尾款,由于未持有正式签约纪录,是采单方面报价或是通讯软体承接工作,受害工班应如何为自己争取应收的尾款呢?

民法》上的契约关系按其性质,可分为「诺成契约」与「要式契约」。所谓「诺成契约」系指不论当事人间的约定,是基于口头协议、传真往来,或甚至以通讯软体等方式,只要彼此对于工作范围及承揽报酬的意思表示达于一致,契约均为成立。

至于是否签有书面契约,只是在双方有争议时便于提出作为证据之用。另外,「要式契约」则指当事人间除了意思表示达于一致外,还必须完成特定的方式,契约才算成立或生效,譬如人事保证契约应有书面(《民法》第756-1条第2项),或结婚必须向户政机关办理登记(《民法》第982条)等等。

再者,契约关系性质究竟属于「诺成契约」或「要式契约」?其判断方式由《民法》73条规定:「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者无效。」同法第166条规定:「契约当事人约定其契约须用一定方式者,在该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约不成立。」可知,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是当事人间并无特别约定时,都是属于「诺成契约」。

倘若工班与设计师公司间,对于房屋装修工程未特别约定必须签订正式合约时,纵使双方系以口头约定或以通讯软体讨论工作范围与报酬,只要达成协议,承揽契约在法律上便已成立。因此,设计公司对于工班完成的工作负有给付承揽报酬的义务。若设计公司迟迟未付尾款,即属债务不履行,工班可搜集证据向民事法院提起给付报酬诉讼。纵使工班无法提出书面合约作为证据,亦可以双方间的通讯软体往来纪录,或已完工证明作为证据,供法院审酌及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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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雅誉,桃园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