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1亿遗产只拿到2千万!兄妹签「2份合约」 她一关键吞败

▲曾姓兄妹因巨额遗产对簿公堂,最后法院认定协议书性质,做出审判。(示意图/达志影像)

记者陈凯力/新竹报导

新竹地方法院近日裁定一起家族遗产纠纷案件。曾姓兄妹双方因父亲过世后的遗产分配问题长期未达成一致,对簿公堂。案件源于2008年父亲过世后,遗产继承人包括配偶、长子、次子、长女和次女。由于遗产分割延迟,兄妹签订了两份协议,但最终因未能履行协议而产生纷争。

协议书一中,次女同意将其遗产份额转让给大哥,作为交换条件,大哥需支付她2000万元,分5年支付,每年400万元。此外,根据父亲遗愿,兄妹另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大哥需再支付1亿元,分10年支付,每年1000万元。然而,大哥未履行第二份协议,次女遂提起诉讼。

其他家族成员做为证人表示,父亲过世后,谈到遗产分割,大哥说一人大概有2,000万元,但跟他拿资料也没有,至于妹妹(次女),妈妈说爸爸生前有说要给她3亿,但是大哥跟妈妈讨论说没有那么多,后来讲好给她1亿。

大哥则否认上的签名为真正签名,并主张协议书一乃「分割遗产协议」;至于协议书二上,并无任何分割遗产、父亲遗愿之记载,是因母亲强力逼迫之下,自己才与妹妹另外签订「赠与」,实际上大哥并没有与其他继承人有类似协议书二(给付1亿元)的约定、与遗产无关,应属民法第406条之「赠与契约」。

大哥表示,自己的财务出现状况,在外积欠2亿余元,已无力负担该赠与义务,因此在尚未移转赠与物之权利前,已依民法第408条第1项规定寄送民事答辩状表达撤销赠与的意思,该书状也于112年9月28日送达而生撤销效力。

大哥称,纵使赠与未经撤销,但因自己经济状况已无法支付,也可依民法第418条规定拒绝履行。且若认协议书二之性质也为遗产分割协议,但这份协议书未经全体继承人协议订立,应属无效;假使协议书一、二均有效,但依协议书一内容,妹妹应先转让大享容器公司的所有股份…等给大哥,此为「先给付义务」,而次妹至今并未履行该义务。

法院经调取银行印鉴资料鉴定,认定协议书一、二上的签名为大哥所签。法官认,协议书一和协议书二被认定为同一份契约。协议书一本身并非遗产分割协议书,而是应继分买卖契约。该契约表明妹妹将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和义务以一定对价出售给哥哥,包括现金和房屋贷款的分期支付。证人证词显示,这笔1亿元是因曾父生前对妹妹所负的债务,但考量遗产价值后,同意负担1亿元。协议书二则是对协议书一的增补,并非独立的赠与契约,因此两份协议合为一体。

法官最终认定协议书一为应继分买卖,而协议书二为其增补协议,非独立契约。但由于次女未履行先给付义务,法院认定大哥有权拒绝支付款项,最终判决次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