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雅誉/网路恶言可告妨害名誉吗

被害人网路世界所使用的帐号或暱称,必须是可以与真实世界的被害人连结,才能主张自己的名誉受损。(图/视觉中国CFP)

网路世界提供许多发文讨论区,例如Dcard、Mobile01、PTT,甚至是脸书平台也可以张贴文章,抒发个人心情。但网友激情讨论时难免口出「白痴」、「屁孩」或「脑残」等恶言,是否会因此构成刑法上的妨害名誉罪?以下针对网路世界常见的状况来讨论。

首先,刑法妨害名誉罪章所要保护的是,一个人在真实世界的社会评价,而非虚拟世界中的评价。因此,被害人在网路世界所使用的帐号或暱称,必须是可以与真实世界的被害人连结,才能主张自己的名誉受损。例如对暱称「童叟无欺老实人」发表:「昨天宝宝看到吓到吃手手,偷拐抢骗样样来,明明是诈欺集团成员,都看到起诉书了」一语。倘若非进入会员资料无法知悉「童叟无欺老实人」的真实姓名,则此人在真实世界中的朋友、邻居或任何路人甲看到、想到此人时,自然不会因前开言论而鄙视此人,而不构成妨害名誉罪嫌

但若真实世界中的某群人可以将前开帐号与被害人连结,则纵使行为人抗辩,骂的是「童叟无欺老实人」这个帐号,并不是被害人云云,抗辩也难以成立。

再者,网友常在言论结尾加上问号,或发言前以「昨天做了一个梦」来发表,强调自己已经告诉阅读者这件事情有可能不是真的,或者是自己假设存在的,那么是否仍能成立妨害名誉罪?事实上,这类帮言论先打预防针的行为是无法规避责任的。

纵使文章后端加上问号,但是阅读者仍然会因为文章内容与被害人的名誉作连结,纵使半信半疑,但三人成虎,当然足以贬损被指涉者的名誉。同样地,即使以梦到的景象来为发言内容开脱,也难以卸责。毕竟行为人对于虚假的情节,尤其情节还足以毁损他人名誉,本来就不应该传述。否则,若人人可以问号或做梦来开脱,那么刑法的妨害名誉罪章岂非形同摆设?

网路世界由于具有匿名性,让平常不敢发表言论的人可以在暱称、帐号之后发表自己的看法,有时讨论激烈,难免口出恶言;或为哗众取宠,发表一些不实的言论,进而惹祸上身,并不值得。不论是真实世界或虚拟网路,仍应秉持着真实社会的良善,基于有根据的事实来发表看法,言之有物,才能以理服人。(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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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雅誉,桃园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不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