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意涵「条件开过头」 告《壹周刊》妨害名誉失败

影剧中心综合报导

女星意涵2011年被《壹周刊》报导想换新东家,但因条件过头遭到拒绝,被形容「糗爆了」。她认为报导不实,控告该杂志社社长记者等人妨害名誉,日前台北地检署在经过调查后,认为报导属可受公评事项,予以不起诉处分

▲陈意涵日前认为《壹周刊》报导与事实不符,愤而提告。(图/资料照)

陈意涵被《壹周刊》539期报料想换经纪公司,报导描述她因当时《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捧红女主角陈妍希,想找对方经纪人柴智屏合作,但条件开得太过头,当场遭到「退货」、「打枪」,被认为「肖想当陈妍希师妹」。

陈意涵认为上述报导不实,对记者、总编辑、社长裴伟等人提出妨害名誉告诉。

台北地检署侦查后于9日表示,记者在出刊前已针对陈意涵跳槽事件,向她所属的普拉嘉经纪公司和柴智屏等人求证,并没有刻意毁谤的意思,并认为报导虽然用词尖酸刻薄,但属可受公评的事项,处分不起诉。

目前,陈意涵尚未对此事公开回应,而壹传媒法务经理叶锡波日前表示:「感谢检察官做出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