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草率起诉闹出人命 检察官的证据取舍

▲手握公权力检察官须负起维护人权与追求真实的义务,因为再简单的案件都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图/视觉中国)

根据新闻报导,检察官与警员调查超商游戏光碟窃盗案,过程中不但存在诸多瑕疵,在经过调查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陈男犯案情况下,刻意忽略有利陈男的证据,草率将陈男起诉,陈男于遭起诉后自杀身亡。目前监察院已经通过对该检察官以及员警弹劾案,后续将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与司法院职务法庭进行审理。

依监察院的报告,本案检察官在证据认定与取舍上,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呢?

检察官应遵守的三大原则

1.《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1项:「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就该管案件,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96条:「讯问被告,应与以辩明犯罪嫌疑之机会;如有辩明,应命就其始末连续陈述;其陈述有利之事实者,应命其指出证明之方法。」第154条:「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第161条第1项:「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之方法。」

2.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2点:「本法第二条所谓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在侦查中,系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检察事务官及检察官而言。所谓被告,系指有犯罪嫌疑而被侦、审者而言。所谓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并不以认定事实为限,凡有关诉讼资料及其他一切情形,均应为同等之注意。其不利被告之情形有疑问者,倘不能为不利之证明,即不得为不利之认定。」第35点:「讯问或询问被告,固重在辨别犯罪事实之有无,但与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或加重、减免原因有关之事实,均应于讯问或询问时,深切注意,研讯明确,倘被告提出有利之事实,自应就其证明方法及调查途径,逐层追求,不可漠然视之。」第102点:「检察官依侦查所得之证据,是否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及有无本法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所列之情形,均为起诉前应注意之事项。」

3.检察官伦理规范:第9条:「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严守罪刑法定及无罪推定原则,非以使被告定罪为唯一目的。对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证,均应详加搜集、调查及斟酌。」

依据以上,明文规定检察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守「对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项应一并注意」、「无罪推定」、「罪疑唯轻」等原则,就起诉书所指诉的犯罪事实也应负举证责任。

检察官可拒绝被告请求调查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4款规定「被告得请求调查有利之证据」、第100条规定「被告对于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陈述,并其所陈述有利之事实与指出证明之方法,应于笔录内记载明确」,以及第161-1条规定「被告得就被诉事实指出有利之证明方法」。

本案侦查检察官于起诉前仅开过一次侦查庭,当时陈男曾经要求鉴定窃盗嫌疑人与自己的监视录影画面翻拍照片,以证明两者并非同一人,并提出自己在相距210公尺以上的另一间超商结帐发票(该发票结帐时间案发时间仅相差3秒),但检察官竟然置若罔闻,还一味告诉陈男「录影带这个人看起来就是你啊」、「如果有做的话,还是承认比较好,我只是这样劝你」等等。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没有依被告请求调查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已然违法,又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犯行的情形下一味要被告认罪,亦已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检察官可以不提示证物给被告?警察手写的附注也可当证据?

《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检察官在侦查中应该要提示证物给被告,但依据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25点规定:「检察官对辩护人所提关于调查证据以供侦查案件参考之声请,应予重视。如于讯问被告后认有必要时,亦应主动提示证物,征询在场辩护人意见。」显示在被告有辩护人、防御权相对严密的情况下,都应该提示证物给被告和辩护人表示意见;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理,对于没有选任辩护人的被告,在不致对侦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于检察官维护事实真相的义务,应该要向被告提示足以定罪的重要证物,让被告有为自己辩驳的机会。

本案检察官詹骐玮以监视录影画面翻拍照片为重要证物,用以证明陈男有罪。陈男在侦查中并没有选任辩护人,但一直到提起公诉前,检察官都没有提示翻拍照片给陈男看过,且承办员警还在翻拍照片上附注「犯嫌自称购买啤酒后,骑乘自行车往大东街方向」,但事实上陈男从来没有讲过这些话!卷内也没有其他证物可以证明,检察官却直接将照片和附注当作起诉陈男的重要证据,明显已经违法。

这个案件案情单纯,本来是一件很容易处理的案件,但在第一线的警员调查草率,作为上级的检察官对这些缺失非但视而不见,还直接引为起诉的理由和证据,可谓一错再错。

再简单的案件,都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检察官不可不知,且手握公权力,就必须同时负起维护人权与追求真实的义务,否则像这样荒腔走板的侦查过程和憾事只会一再发生。(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好文推荐

给说法/法官叫替代役写判决书!到底谁才是法官?

给说法/安乐死生存权与人性尊严的两难抉择

给说法/司改有感,判决后将公开起诉书

●法操,司法监督网路媒体。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