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叶知秋:叶毓兰》拿掉警察头上紧箍咒

前东帝士集团负责人陈由豪。(本报资料照)

这两天在满坑满谷的政治新闻中,有一则消息引起笔者的注意。因被控掏空、欠税等案件逃亡大陆多年的陈由豪,向台北地院声请撤销通缉遭驳回。陈再向高院抗告,仍遭驳回,确定继续被通缉。

其实陈由豪不是唯一在坐牢之前落跑的台湾人罗福助朱安雄白鸿森何智辉王玉云…,真是族繁不及备载,对于司法威信的戕害更是深远。

可是,出了这么多包,司法制度做了什么改进?

答案是:有,交给警察,把这些交保在外或是等待坐牢的要犯,统统交给警察。所以才会有诈贷205亿的庆富被告陈伟志,仅以500万元交保在外,只有谕令辖区派出所登记报到,大多数的派出所也只在值班台设一簿册供其签名而已,因为以目前派出所的忙碌程度,根本没有办法有专人全程监控这些对象,预防他们逃亡。所以陈伟志在摸清楚整个作业流程后,没有几个月就从高雄蒸发,结果是500万保证金没入,辖区的分局长、侦查队长、派出所所长记过。

这样的机制真能防逃吗?对庆富少东陈伟志处以500万元的保释金,可能就只有对我们一般人的50元效果而已,派出所聊备一格的签到,怎可能不弃保潜逃?

我们来看看真的要防逃,该如何进行?以最近加拿大应美国司法互助之请,逮捕华为公主孟晚舟案为例,因为华为的富可敌国,孟晚舟交保时,除了高额保释金,必须前往假释办公室报到,并清查孟女护照数量、限制活动范围、接受24小时保全监控(自费),夜间不得外出等共有16项保释条件。在美国,更在司法部下设有联邦执法局专责保护联邦法官证人保护计划、追捕跨州罪犯、押送囚犯等,并非交给地方警察。

为什么台湾的司法防逃机制如此掉漆?就在于便宜行事,因为有《调度司法警察条例》,司法机关仿佛拿到一张「业务协助条例的空白支票」,遇事就丢给警察,从没有思考今日的警察机关已经不是训政戒严时期威权工具,对于人民也不再有那么大的约束力量。

这个民国34年制定的条例,订颁用意与时空背景、内容已不符合现今民主社会环境,更有违民主法治分官设职之精神,且紊乱司法、行政之分权;但实在因为太方便、太好用,《调度条例》重点在「侦查执行」,也就是除侦查外,执行层面也要来调度警察,所以法务部始终反对废除。去年又有学者专家倡议废除该条例,虽已通过覆议人数门槛,但法务部还是以「与《法院组织法》第76条规定相悖外,亦无法充分彰显检察官、法官依《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指挥司法警察(官)调查犯罪及搜集证据等协助侦查之旨」为由继续反对。

其实,法务部的说法早已不存在。因为《刑事诉讼法》不断精进修正,对于检察官指挥警察侦办刑案、发(退)交(回)侦查、立案审查等侦查权限早就更符合人权法治与品质控管,早已经将检警关系规定得清清楚楚,巨细靡遗;审判中的法院如有委请警察人员协助之必要,《刑事妥速审判法》第11条已有「相关机关应优先尽速配合」之规定,何须再有《调度条例》来画蛇添足,徒留不肖司法官滥权驱使警察的空间?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之于警察,犹如孙悟空头上紧箍咒。为了司法进步,拿掉警察头上的紧箍咒,废除《调度司法警察条例》,此其时也。

(作者为亚洲警察学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