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继续限制彭爱佳出境 检察官请路人公评?

▲林益世妻子彭爱佳日前声请解除境管检方竟请路人公评,谁认为她无罪?(图/记者吴铭峰摄)

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被控收贿,高院判处13年半,其妻彭爱佳也因为涉嫌洗钱而被起诉。经过一、二审,彭爱佳皆获得无罪的判决,但并未解除限制出境。彭爱佳因工作缘故,需要出国采访,所以向法院声请解除限制出境的管制

限制出境,是现在刑事诉讼上极为常见的一种手法,作为羁押的替代手段。既然是羁押的替代手段,那限制出境有什么问题呢?限制出境有法律依据吗?限制出境的管制效果,何时会消失呢?侦查中下的限制出境管制,进入审判就会消失吗?无罪判决后会消失吗?还是等判决确定会就会消失呢?

限制出境无法律依据!

翻遍我国刑事诉讼法,完全找不到「限制出境」这个词,因为我国根本就没有限制出境的规定。目前实务上,限制出境大多都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限制住居的规定作为依据,有些人认为,限制出境只是限制住居的方法,有些人认为是限制住居的一种类型

大家知道限制住居的意思是什么吗?实务上限制住居,只要能提供一个可以收到传票地址,并可以到庭开庭即可,被限制住居的人,仍然可以从台北移到高雄,或台湾的任何地方。另外从宪法保障的本质来看,限制住居与限制出境保障的自由权,并不相同,限制住居属于居住自由的保障范围,限制出境则是人民的迁徙自由。

限制出境的效果不会自己消失!

即便限制出境没有法律依据,在实务仍行之有年,姑且不论限制出境的法源依据,限制出境在实务上操作仍有其问题。最显而易见的,就是限制出境何时会解除的问题。在实务上,限制出境并无令状通知,许多人都是到要出国的那一刻,才发现自己被限制出境了。

过去,检察官在侦查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住居的管制,不论案件起诉与否,检察官一概不会处理限制出境的处分,起诉后,法官通常也不会去撤销,被告限制出境的处分就会一直延续下去,经过一审、二审,等到被告想出国时才发现自己被限制出境。但却没有检察官或法官愿意为这个限制出境处分负责。

现行的做法改变,司法机关与入出国移民署做机关间的协调,使用电脑连线方式,在起诉后一段时间后,被告的限制出境就会解除。另外入出国移民法施行细则有规定,「移民署对于各权责机关通知禁止入出国案件,应每年清理一次」。

继续限制彭爱佳出境,检察官请路人公评?

「羁押替代手段」是在有羁押原因,但无羁押必要时,所采取的手段与方法。而目前实务上,普遍认为「限制出境」是「羁押替代手段」限制住居的「手段」或类型。既然如此,我们就必须去审视「彭爱佳洗钱案」,是否有符合羁押的必要。

一、二审都获得无罪判决,目前上诉到最高法院。虽然案件尚未判决确定,但一、二审皆被判无罪的她,是否还有符合羁押必要性的要件吗?是否会逃亡?是否会串供呢?

媒体报导中,我们可以看到,检察官并非针对上述这几点进行攻防,反而质疑彭爱佳,要她去问街上的路人,有谁认为她无罪?检察官此举简直是「有嘴讲别人,无嘴讲自己」,彭爱佳一、二审皆获无罪判决,一、二审的法官是依全案卷证做出判断,若今天真的如检察官所说,大家都认为彭爱佳有罪,那么是否为检察官举证不力,导致法院无法形成有罪判决的明确性呢?

再者,所有案件都有其构成的犯罪要件,依法审判、依法而治是法治国的基本,也是人权保障的根本。若法院的判决依据,都依照社会大众的想像、社会大众的认知,那么设置法院的目的何在?检察官设置的目的何在?

大家或许会认为,如果不限制出境,那么犯罪者逃跑怎么办?但台湾是海岛国家,真的想要逃跑的人,仍是有他的办法。限制出境当然可以做为防逃的机制之一,但需要法律明文授权与规定,这才是法治社会基本中的基本。(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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