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支付命令是诈骗?不理可能会出事

(示意图/shutterstock)

近来于网路社群软体常见流传一则自称某大学教授甲收到不明人士的存证信函,伪称其积欠5万元债务,欲请求清偿,甲认为是诈骗集团寄发的文件因此不予理会;之后,该不明人士即以该存证信函声请法院核发支付命令,甲收到法院寄送的支付命令后,仍不为所动,因此遭人持确定的支付命令,声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大学任教薪资,让甲对我国司法制度相当失望并提醒民众注意。到底支付命令是什么?

支付命令是一种简捷的督促程序,只要债权人声请符合法规定要件,不须经言词辩论,法院就可核发支付命令。如果债务人没有合法提出异议,债权人就可持确定之支付命令,声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民事诉讼法》第508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之请求,以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标的者,得声请法院依督促程序发支付命令)。

至于何种情形可以声请支付命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如果是请求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如5万元)、可代替物(如上等面粉50公斤)或有价证券(如某公司之普通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之2000股的股票2张),可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发支付命令,督促债务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后20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并赔偿程序费用。此种请求方法较诉讼程序简便、迅速、省钱。但是,如果债权人应为对待给付而尚未履行,或须于外国为送达或公示送达时,不得声请发支付命令(《民事诉讼法》第509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1条,支付命令声请状使用司法状纸缮写,声请状内应表明下列各款事项:1.双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2.请求的标的及其数量;3.请求的原因事实及释明请求之证据。其有对待给者,已履行之情形;4.表明请求发给支付命令;5.法院(应向债务人住所地法人事务所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声请)。应按债务人人数附具声请状缮本,每件应缴声请费新台币500元。

依《民事诉讼法》第512条规定,法院依书面审理支付命令,不会通知债务人开庭。支付命令应送达给债务人,如果发支付命令后,3个月内不能送达给债务人时,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民事诉讼法》第515条第1项)。而债务人接到支付命令后,可在20日内向发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异议,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于异议范围内失其效力。此时,法院即按起诉或声请调解程序处理(《民事诉讼法》第516条、519条)。债务人对于支付命令未于法定期间合法提出异议者,支付命令得为执行名义(《民事诉讼法》第521条第1项)。

前述案例中的甲教授,在莫名收到法院寄发的支付命令,正确作法应是在收到支付命令后20天内提出异议(不用附理由),让支付命令于其异议范围内失其效力,他人就无法持确定的支付命令声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薪资!但如果甲教授一时以为该支付命令是诈骗集团所为,而未于20天之法定不变期间提出异议,使支付命令失效,导致支付命令成为可以声请强制执行之名义,因《民事诉讼法》关于支付命令之部分条文修正后,支付命令仅得为执行名义,而无与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故甲教授仍可以向法院主张支付命令上所记载债权不存在,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之诉或债务人异议之诉,只是后续程序会较为繁琐。因此,收到法院寄发的支付命令时,千万不要放着不管,务必在20天内提出异议,以免遭受无妄之灾。

(作者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理事台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张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