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 保险业亲晤亲签制度已落伍 难走回头路
新冠疫情不断延烧,连带保险业销售保单的模式也将出现重大变化。金管会保险局日前透露,为让为让保险业务员能继续正常销售保单,在客户签署投保相文件时,拟开放用手机视讯取代亲晤亲签。对此,台湾《保险法》权威、北宇管顾公司总经理刘北元认为,亲见亲签的制度显然落伍了,这次的调整虽是暂时的,但只要实施情况良好,相信应该是不会再走回头路了。
对于保险业现行「亲晤亲签」的制度,刘北元表示,这并非是源自于任何法律的规定,纵使是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一人的死亡保险,《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也仅规定「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没有说被保险人不能合法授权别人代替签名,更别提「亲见」这件事,到底是从什么样的法律概念而来了。
不过,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金管会所发布的《业务员所属公司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9条第1项惩处登录之参考标准暨保险业务员涉有犯罪嫌疑裁量移送参考表》中,却在十七项第7点明确规定,将从事保险招揽行为时,未亲晤要保人、被保险人,或未能取得要保人、被保险人亲签之投保相关文件等行为列为惩处事由,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上述管理规则也成为现行保险业务员销售保单时必须「亲晤亲签」的依据。
刘北元直言,他从事数十年的保险实务工作以来,的确见过不少因为没有「亲晤亲签」而衍生的保险纠纷,尤其是投资型保单,经常可以看到父亲为要保人,以女儿为被保险人投保高额投资型保单,数年后因为投资亏损,父亲就跳出来说保单上女儿的签名是自己代签的,未得到女儿同意,主张保险契约无效,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再加计利息。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很可能会输了官司,而保险业务员也难逃被保险公司求偿的命运。因此,保单招揽过程中的亲晤亲签虽然不是法律上的要求,也不是在招揽阶段事先避免发生契约争议的唯一方式,但却不失是一个有效的方式。
不过,刘北元也直言,现阶段「亲晤亲签」虽是保险业所选择及采取的尽责手段,但就执行方式而言,的确已经有点落伍了。尤其在科技发达的现今,要确保当事人投保的真意,及相关人等签名的真实性,并非不亲晤亲签就不可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