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驳回国民党抗告 马在司法大战二连败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国民党不服王金平定暂时状态处分地院裁准,向高院提出抗告案,高院合议庭30日裁定国民党抗告驳回,马英九在这场马王司法大战中已尝二连败,国民党律师团表示,待收到裁定书研究后会提出再抗告。

高院合议庭26日就国民党抗告案邀集两造双方律师召开调查庭,30日合议庭法官裁定抗告驳回,法官裁定王金平获胜理由为,本件两造所争执者,乃相对人(王金平)之国民党党籍是否存在,攸关相对人得否以国民党党员资格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属定暂时状态之处分所保障之私权领域本院自得为审酌。

两造相对人之国民党党员资格尚有争议,须待本案诉讼以资确定,本件即有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必要。抗告意旨以相对人之国民党党籍及全国分区立法委员资格,于原裁作成前已丧失,无法透过定暂时状态处分溯及回复,本件定暂时状态处分并无实益亦无必要云云,殊非可采。因本件定暂时状态处分之本案诉讼于何时判决确定无法预知,苟本案诉讼之判决于相对人任期届满后始台确定,则相对人将来获本案胜诉判决确定,亦因未及时定暂时状态之处分,将使相对人不得继续行使其国民党党员权利,致其全国不分区立法委员资格因而丧失,相对人所受损害恐将无法回复,是相对人之主张显属具体、明确且有难以回复之重大急迫危险。

所以,相对人偶抗告人撤销其国民党籍,致其丧失全国不分区立法委员及立法院院长资格,其就是否具有国民党党籍之法律关系,有重大之法律上利益,两造并有争执,而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因而依民诉讼法第538条第1项规定,声请愿供担保请准其于原法院本案诉讼判决确定前,得继续使使国民党党员权利,为有理由;抗告人(马英九)并依民事诉讼法第536条第1项规定,声请供担保后免为或撤消定暂时状态处分于法不合,不应准许。

又本件抗告为无理由,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