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同意 立委遭押抗告被高院驳回

立委廖国栋。图/资料照片

台湾高等法院驳回廖国栋及陈超明抗告,主要的理由是因一审法官裁定羁押禁见后,谕知因廖国栋、陈超明为现任立法委员,依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应经立法院之许可,待立法院许可后,法院再为后续之处分,因立院许可法官裁押并无违法

廖国栋提抗告主张,他是第10届立法委员,立法院第10届第2会期已在9月1日开始,议定开议日期为109年9月18日,他虽然在会期前即遭羁押,为并无逃亡之虞,且他为原住民立委,若遭羁押,影响甚钜等,主张他无羁押之原因及羁押之必要。

高院认为,立法院函复北院「旨揭函请许可案经本院朝野党团协商,提报第10届第2会期第1次会议决定同意许可羁押」,北院再进行讯问庭,对廖国栋及陈超明提示立院函文,谕知立法院同意本件羁押之情,程序上并无违误

高院指出,郭克铭之前都一再否认犯行,其于该次庭讯所称承认之真意为何,仍有待确认,郭克铭虽曾为认罪之陈述,尚难以此谓与廖国栋及陈超明无串证之虞,陈超明部分,其所为之供述亦与同案被告梁文一供述不符,亦非无勾串之虞。

廖国栋及陈超明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或勾串共犯证人之『虞』」,已符合法定羁押原因之要件,若2人未予羁押,非无勾串证人、共同被告之虞。

合议庭示,廖及陈涉犯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灭证之高度可能,2人身为立法委员,有相当之资力、人脉,为规避刑责,难谓无逃亡之虞,2人抗告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