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法官叫替代役写判决书!到底谁才是法官?

法官的每个案件都需要写判决书,且须由本人完成,并签名以示负责。(图/Pixabay)

台大教授李茂生近日于个人脸书分享法院替代役贴文,该文描述撰文者与书记官间的对话从文中替代役与书记官的对话中可看出,该名法官的判决书均由替代役完成,且法官甚至连大纲都没有拟,只有在替代役完成的判决书内填上刑度及签名。此文一出,引发众多回响

法官应自己写完判决书

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下,与其他国家在部分状况下法官不用写判决书不同,基本上,法官的每个案件都需要写判决书。通常,判决书必须由法官亲自完成,并在判决书后签名以示负责。理论上,应该不会出现上述所说的状况。

但其实,这样的状况似乎常见。实际上,法官将判决委由法官助理书写的状况时有耳闻

通常一个判决书的组成,会分成「案件事实」、「引用的法规、判决」、「法官判决理由」等几大部分。而其中,「引用的法规、判决」这一部分,大多是引用法条及判决书内容,并加上一些内容解释,因此相较之下较具技术性。有时法官若案件量太多,就有可能会请法官助理协助完成这一部分的剪下贴上作业,而通常在交办这个作业时,法官也会将自己需要引用的法规、判决及自己判决的大纲告诉法官助理,好让法官助理能完成作业。

但是在本次事件中,这位法官将整份判决都交给替代役完成,且没有给替代役任何的大纲,究竟在法庭职司审判事务,并给予被告判决的是法官,还是司法替代役?我们又为什么要花这么多钱养这个法官?

法院应明文规范职员职务

这次的事件反映出几个法院的问题:法官工作为什么会由法官助理完成?为什么司法替代役会需要做法官助理的工作?

首先,法院本可依法官的案件量,衡量是否对外聘请法官助理。但这些助理的工作内容,大多只协助法官事务这类抽象的、大范围的描述,而不会明确指名哪些工作。因此就有让法官助理协助草拟判决书草稿的状况产生。但这也应该仅限草稿,最后完稿仍应该要由法官亲自完成,甚至连草稿都不应该交由助理处理。未来针对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必须要有更明确的厘清才能杜绝这类事件再发生。

再者,司法替代役虽属于内政部管理,但究竟要做哪些工作,基本上还是各个法院说了算,而没有明文规范究竟有哪些工作,因此会出现司法替代役工作过多,或者在做其他法院职员的工作,例如庭务员、通译等。虽然司法替代役可能在未来会消失,但也有必要现在就厘清工作范围。

监院应介入调查

从李茂生老师文章下方的留言可以发现,法官将判决书交由法官助理,甚至夸张到请司法替代役书写的状况似乎十分常见,甚至也听过法官要求法官助理进行证据勘验。但是,这样根本就已违反法官应亲自投身案件的直接审理原则

虽然有人会护航,认为法官只会将被告已坦承有罪的案件交给法官助理,但这根本不是重点,重点是法官根本就不应该将写判决书的工作外包给其他人,更包含依自己做成的大纲草拟判决书内文监察院应该审慎在不影响当事人情况下调查本次事件,必要时也应该要做出惩处才能杀鸡儆猴。

此外,若法官工作量真的多到无法负荷如此大量或琐碎的判决书书写作业时,立法院、司法院也可以参考外国立法政策,在部分被告认罪或简易判决案件等免除做成判决书。同时,也要思考究竟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案件进入法院,是否应该让检察官有权就小案件自为处理,或放宽认罪协商要件,甚至重新思考部分罪名是否应该存在,一方面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解决目前监狱拥挤的问题。(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2018.06.11案件更新:

南投地方法院于当日下午发表声明,表示并无此事,仅请替代役协助简单案件,判决书仍会自己看过,且替代役的能力也都有经过筛选。但是,南投地院在没有人点明的情况下,自己跳出来澄清,让人觉得事情并不是声明稿说的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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