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决文不通

(图/本报系资料照)

叶庆元律师指出,「高虹安案,台北地院只论断挪用了12万左右的钱,但是对于挪用金额是否用于公务相关目的却完全没讨论,不符合最高法院一贯的见解。」在判决文上网后,公开的内容更为完整。

其实判决文是承认「倘拨付之公费助理补助款项非专用以支付公费助理费用,而系支给实际遴聘之(非公费)助理」,为欠缺不法所有意图者,不成立诈取财物罪。法院认为高虹安将助理「低薪高报」是违法的,但助理把加班费捐给办公室,则是「私人财产的合法处分」,高虹安可以任意使用。所以如果某月,高虹安的助理低薪高报5万元,加班费捐给办公室5万元,然后高聘用一位非公费助理薪水5万元,高虹安主张「我低薪高报的钱就是拿去聘用助理,依最高法院稳定见解欠缺不法所有意图」,台北地院却说,既然你低薪高报是违法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捐加班费是合法的,那我认为你聘助理的5万元会优先从合法的「捐加班费」中支出,因此你的低薪高报5万元还是没有用在聘用助理,多判你一条诈取财物罪。

法院的解释,符合一般人的经验法则吗?如果我有A跟B两个口袋,A口袋什么都可以买,B口袋只能用来买热狗,那正常人当然是先用B口袋来买热狗,但法院却说「高虹安必须优先以什么用途都合法的捐加班费来聘助理,而非只能拿来聘助理的低薪高报金额」,hello?

司法有没有双重标准,人民心中自有一把尺。民进党希望借由高虹安案,营造「天下乌鸦一般黑」印象,淡化自身的贪腐案件,动机合理。(作者为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