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亚:感谢大法官公正判决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8日下午做出释字第745号解释,认定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第1款和第2款,和同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3目之2,关于薪资所得的计算,如超过法定扣除额上限12.8万元,不准另外列举扣除的规定违宪,要求主管机关须在2年内检讨修正,而这次的结果,也等于替艺人模特儿争取列举扣除报税开一扇窗。

林若亚经纪人回应说,10几年前因林志玲被查税提出释宪,当时被法官驳回,同时期的几个凯渥模特儿都被国税局问到,那时林若亚也委托律师处理,但律师只说进入释宪程序,后来也没进展,想不到事隔多年这件事又被拿出来讲,她说,律师告诉她自己的案子释宪成功,她很开心,毕竟已经过了这么久,真的很意外。她很感谢大法官们跟法院有这么公正明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