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产会追征「大孝大楼」7.8亿元败诉 国民党:感谢公正判决

▲大孝大楼被党产会指为不当党产,现已拆除盖新大楼(图/记者范纲仪摄)

记者郑佩玟/台北报导

行政院不当党产委员会认定大孝大楼是国民党不当取得的财产,追征7.8亿余元,国民党不服处分提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国民党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今(15日)宣判撤销党产会处分,判国民党胜诉。国民党回应,感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党产会依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国民党取得大孝大楼及其所坐落台北市南海段1小段84地号土地,经听证会后,2019年5月14日认定国民党借用中华民国民众服务总社名义标购取得房、地,为不当取得的财产。

由于大孝大楼已灭失,党产会处分追征国民党7亿8275万8715元,国民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原处分,由北高行驳回,国民党提上诉。

最高行认为,涉及剥夺或限制人民财产权,应遵守法治国比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党产条例除定义条款外,也应透过举证责任转换立法例,使政党或附随组织举证其取得财产符合政党本质与民主法治原则,才能保有财产。

最高行认为,党产会于推定大孝大楼是不当党产时,经公开听证程序,参酌相关举证,决定如何依党产条例规定而为回复匡正措施,而政党、附随组织及其受托管理人应于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主动向党产会申报财产,申报义务人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隐匿、遗漏则财产可推定为不当党产。

本件大孝大楼房地在党产条例2016年8月10日公布前,已由国民党让售给光华投资公司,虽性质显非政党通常财产,但仍须国民党有违背申报义务、或是以「无偿」或「交易时显不相当之对价」的方式取得才能推定为不当党产。

最高行认为,本件房地是否违背申报义务,国民党借用民众服务总社名义出资以4亿3400万元标得大孝大楼房地价额是否属显不相当,未经原审依职权查明厘清。

此外,最高行还认为,一审以大孝大楼是国民党凭借当时为中央政府及台北市政府执政党的优势地位,违反当时的国宅条例、同条例施行细则等法令直接认定是不当党产,废弃、发回判决要求北高行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