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亚陈清秀争权益 大法官释宪促修法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成第745号解释,认为现行规定薪资所得,不能像执行业务所得一样扣除必要成本违宪,要求相关机关2年内修法,让薪资所得超过固定额度的话也能列举扣除。

林若亚案部分,源于林在民国95年申报所得税时,认为她在94年的收入新台币30万元,都花在治装等工作必要花费上,因此以「执行业务所得」列举、扣除相关必要费用,申报无须缴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认为,林若亚的收入为薪资所得,不是执行业务所得;为此,林若亚提起行政诉讼。

当时承审此案法官钱建荣认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有争议,未考量到模特儿必须支出,较其他薪资所得者为额外负担的成本费用,违反平等原则,主动停止审判并声请释宪。

此释宪案另一名声请者为知名税法教授陈清秀,他认为自己授课的钟点费收入,是「执行业务所得」,而非薪资所得,不用列举就可以扣除30%。

不过,国税局认为陈清秀的钟点费是薪资所得,应依薪资所得规定,最多扣除新台币12万8千元;陈清秀不服打行政诉讼,败诉定谳后声请释宪。

大法官书记处解释,所得税法规定的执行业务者,是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助产士、著作人、经纪人、代书、工匠、表演人及以技艺自力营生者。

劳工、军公教、警察、提供劳务者等赚取的钱,所得税法定义为「薪资所得」,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奖金红利、补助费等,薪资所得不像执行业务所得一样,可以减除成本或必要费用。106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