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大法官判决门槛 刻不容缓
(图/本报系资料照)
宪法法庭日前对死刑作出合宪却限缩的判决,引发争议,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提议修订《宪法诉讼法》,提高大法官判决门槛,从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修改成2/3同意。这个修法可以确保「五权分立」,以及避免宪法法庭沦为执政党操纵的工具。
检视过去的大法官会议释宪案、近3年的宪法法庭判决案,大法官大都扮演宣告违宪与否的「消极立法者」,鲜少积极指示具体修法方向,甚至以宪法法庭的决定取代立法,直接介入法律规范内涵的形塑,而把宪法法庭变成「积极立法者」。但这次死刑判决案,不仅实现司法院长许宗力的个人主张「把宪法法院作为积极立法者」,也让主张废死的大法官满足「实质废死」,更让民进党废死党纲往前跨一大步。
从法律观点言,《宪法诉讼法》第38条第1项:「判决,有拘束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并有实现判决内容之义务。」第39条:「对于宪法法庭及审查庭之裁判,不得声明不服。」可见宪法法庭的判决拥有很大的权力。
宪法法庭的审理范围相当大,这也意谓着,谁能掌控大法官,谁就能主导一切立法。目前大法官人选由总统提名,加上现任者多为英系人马的状况来看,立法翁晓玲提案修订《宪法诉讼法》第30条及第43条,拿回立法权,订出大法官判决的更高同意门槛,是对日后各种宪法判决案最佳的制衡。
依照现行法规定,大法官判决或暂时处分,「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评议,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翁晓玲提出参照过去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把大法官同意门槛提高到2/3,若修正案都通过,未来需要至少10名大法官参与评议,并至少7名同意才能作判决或暂时处分。
只是,目前现行法对于大法官「现有总额」没有明定人数,加上这次总统赖清德提名大法官人选中,有许多具有争议的候选人,若立法院坚持不同意,大法官人数不足15人时,可能出现3、4名大法官就能作出判决的可能性。因此,将修法案列为这会期的优先法案,订出应有的总额人数,并修订第30和43条的同意门槛,迫在眉睫。
再从五权分立原则来看,宪法法庭变成积极立法者,源于立法不作为。过去民进党在立法院占多数,却不敢明确修法,这次被宪法法庭判决要求在刑事侦查与诉讼法上必须做出许多重大改变,无疑是打了民进党一巴掌。但相对地,宪法法庭指示8道判死门槛的作为与修法,也凸显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立的原则已经失去平衡,若立法院不迅速修法有效规范宪法法庭,当它变成政党工具时,恐非全民之福。(作者为大学兼任助理教授)